大学生许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某于2015年9月份入读福州某技术学院,成为该校的全日制寄宿在读生。2016年4月16日晚,许某某被同学发现摔倒在与宿舍同一楼层的公共卫生间地上,被发现时已经意识不清,室友们将其扛回宿舍,稍事清理后让其平躺在床上,后发现许某某口吐白沫,便以骑乘电动车将许某某送往医院,经医院初步诊断: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手术抢救后五次入院治疗。

许某某为家中独子,自事故发生后,许某某便不曾苏醒,其家庭为了筹集医疗费,四处举债,虽经医保支付,个人仍需支付高达161911.45元的医疗费。为此,许某某的父母于2016年12月以许某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律师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福州某技术学院因对宿舍公共卫生间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福州某技术学院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8888.25元,但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在未宣告许某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许某某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行为,在程序上有欠妥当,故驳回了该起诉。

无助的许某某父母向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从诉讼的主体角度来说,应先向其户籍地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建议对许某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这样在再次起诉时要求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等才有相应依据。

2017年5月,许某某的父母根据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许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许某某目前呈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判决“许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为了从举证角度证明许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许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又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35000元;日常生活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

2017年9月,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徐某某父亲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金妹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就案件相关诉求及依据以及诉讼风险与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探讨,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症结点:1.从申请人的陈述来看,许某某是酒后午夜时分在卫生间摔伤的,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视频监控,没有人知道他是怎么摔的,也无法肯定其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摔伤。这就涉及到确定被告的问题,是以学校对提供的公共卫生间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仅以学校为被告,还是将同一宿舍内共同喝酒的舍友作为同饮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列为被告;2.许某某于2015年9月入读,事发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许某某就读时间不足一年,而许某某的户籍地是在龙海农村,那么许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能否适用城镇标准就存在争议;3.如何确定起诉时要求的护理时间?因为计算护理时间长了,诉讼费就高,而且审理的法院未必会采纳较长的护理期,因为关于终生护理的护理期也有判例支持分时段计算护理费,要求在前一期间的护理期过后,就后期的护理费另行起诉;4.关于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费35000元是否计入诉求,如果计入的话,根据以往判例,法院往往会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驳回该诉求。承办律师将前述分析及诉讼风险告知了申请人,权衡之下,与许某家人确定了具体的诉求:仅以校方为被告,残疾赔偿金以城镇标准计算,护理期暂计10年,后续治疗费暂不计入诉求。

考虑到许某家人要在龙海照顾植物人的儿子,援助律师在进一步指导证据材料收集和申请缓交诉讼费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起诉状及证据清单等发给了许某家人,并约定了到法院立案的时间。法院最终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13895元,解了许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尽责、是否已经尽卫生间的安全管理义务、卫生间是否湿滑、原告的摔伤与卫生间的湿滑有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了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是成年人,学校对其监管责任不同于未成年人,且学校的校规及宿舍管理规定中禁止学生酗酒以及在宿舍中喝酒,而原告是因酒后上卫生间时不慎摔伤,学校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也已经尽职尽责地对许某某进行了救助,没有证据表明许某某是因为卫生间的地面湿滑而摔伤,因此学校对许某某的意外伤害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许某某入读未满一年,户籍地是农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来计算;护理费的护理期限应当最多只能暂计5年,鉴定意见书中并没有说明许某某需要两人护理的合理理由,因此只能按一人护理来确定护理人数;学校无过错,或者即便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至多也不超过10%,应免除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援助律师进行了一一辩驳:首先,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证人证言是为证明许某是因为酒后不慎摔伤,但所有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被作为定案证据;而且从证言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证明许某在上卫生间时已经喝酒过量达到酒醉失衡的程度;其次,从照片来看,该卫生间瓷砖铺地,并无防滑措施,而事故发生时卫生间已经过长时间使用,地面湿滑是必然;第三,从第一个发现许某摔倒在地学生的证言可知,当时许某已经无意识,不能回答任何问题,但所有的证人证言中均未体现在事故发生前期有学校的管理老师、宿舍管理员、学生辅导员介入。

援助律师于法于情地提出了充分代理意见,校方在辩论结束后,主动提出调解意愿,本案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校方一次性支付许某家人20万元。许某家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对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当然代理被监护人起诉具有指导意义。法援律师将本案的诉求及依据以及存在的诉讼风险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积极指导当事人到户籍地提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和司法鉴定申请,为本案后续诉讼索赔打下了基础。

此外,本案也引发了对学校监管责任及同饮者谨慎注意救助义务等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深思。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