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特殊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4-1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具体细则】其它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值班律师】王律师

【编写人】林怡

【检索主题词】(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2019年325日上午11时许,12348语音呼叫平台的值班律师接到一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打来的咨询电话。在值班律师的引导下,主管对案件的关键情况进行了描述。主管称其单位有一名员工因为家里有事,为了不扣满勤奖,没有请假私自请人替班,事情就有那么巧,刚好该替班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了,现还在医院治疗,现在该名员工要求做工伤认定,想咨询一下私自替班受伤可否被认定为工伤。

值班律师听完咨询者的叙述之后,为咨询者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认定。私自替班受伤,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不得认定工伤。但如果是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替班,替班工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工作关系虽然不能与一般劳动关系完全吻合,但仍应当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经用人单位同意顶班的人员受伤后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得到了解答后主管又提出了新的问题:申请工伤认定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哪一方申请?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值班律师在查看了法条之后给出了答复:单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申请。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报请社会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值班律师的细心解答,咨询者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得到了的答复,感叹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

【焦点问题评析】

生活中有各种各样复杂的用工情形,对于工伤的认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办法,适用不同的法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咨询小结】

这位主管在不了解有关工伤规定的情况下便拨打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引导其叙述案件经过并进行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使主管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进行了高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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