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引纠纷 弱女权益得维护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6年7月9日,永泰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尼伯特”超强台风的袭击,全县21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其中樟城镇南门至北门一带洪水泛滥、护堤坍塌,内涝严重,部分房屋倒塌、农田被淹。县政府出资对受灾群众进行紧急生活救助,并提供救灾安置房屋,对受灾倒塌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由此产生了不少家庭邻里矛盾纠纷,黄家的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2016年12月,樟城镇调委会收到黄家三子女的调解申请书,要求对他们过世的父母遗留的房屋进行产权分割。长女黄某梅认为她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其兄长黄某良与弟黄某金则认为出嫁的女儿无权参与娘家遗产的继承。纠纷发生初期,包村工作队及亲属就介入协调,但一直不能解决,因此黄家三子女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原来三方的父母共有房产399.89,母亲郑某去世后,父亲黄某声再婚,继母带着未成年女儿成为他们家的一份子。这个案例中拥有继承权的包括黄家三子女、其继母、继妹及外祖父祖母,其中继母继妹、外祖父祖母均放弃了继承,但附加条件是把可继承份额的房产转由黄某良、黄某金主张权利。不管如何,从法律上说,黄某梅可以继承母亲33.324的房产及父亲46.653的房产,她也有权获得安置房救助及彩钢板的补偿款,有权在安置协议上签字。

镇调委会调查清楚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某梅提出自己只要继承父母62.07的房产,其余的都归兄弟及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所有。但黄某良与黄某金不肯退让,黄某梅的要求也遭到了家族的谴责,其继母及外祖父祖母也认为黄某梅已出嫁多年,不应该再回来分财产,黄某梅在娘家可谓是孤立无援。调委会表示黄某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己合法的继承权,但一旦走法律途径,她与兄弟之间的亲情有可能彻底破裂,并且受灾房屋救助安置协议的签订迫在眉睫,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此案,将严重影响受灾救助工作的进度。

为了尽快解决此案,樟城镇调委会分别做相关当事人思想工作。调解员从“情”字出发,认为兄弟姐妹之间应该互帮互助,黄某良兄弟都有稳定工作,家庭情况良好,而黄某梅离婚后再嫁,丈夫嗜赌成性,她又要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的女儿,家境较为困难,没有固定工作,只能以打零工为生。作为兄长的黄某良和弟弟的黄某金,应该施以援手,在妹妹(姐姐)最困难的时候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而从当地传统观念和民间风俗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也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所以当“情”与“理”相冲突时,则需要“法”来主持公道。镇调委会向三方讲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继承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如果调解不成一定要走法律途径,那么也将是黄某梅胜诉,而且按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黄某梅应当分得79.977的房产。虽然以前有“闺女不分娘家财产”的传统,但是法律规定的事情还是得按法律办,黄某良与黄某金最终同意了黄某梅的要求,黄某梅将获得此次救灾安置房屋62.07,彩钢板补偿款6932.8元,其余的124.15 安置房和13867.2元彩钢板补偿款由黄某良与黄某金均分。除此之外,其父母遗留的剩余面积213.67 的房产及其余财产则均由黄某良、黄某金及其他亲属继承,如遇房屋征收,黄某梅不得再次提出继承要求,但若需要转让房屋,黄某梅应无条件协助。黄某梅同意了,三方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上了字,并依据调解协议书与樟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尼伯特台风受灾房屋救助安置协议》。

所谓血浓于水、爱重于山,至亲之间各退一步,亲情才可得以回归,这一起僵持了数月之久的家庭遗产继承权案件,在镇调委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下,终于完满落幕。这次调解不仅打开了黄家三兄妹的心结,维护了弱女继承的合法权益,还帮助樟城政府顺利推进救灾安置工作。

 

【案例点评】

    该案例是由于“尼伯特”超强台风后,政府对受灾的居民进行紧急救助和安置补偿所产生的利益分割,引发黄家三兄妹的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樟城镇调委会接到他们调解申请后,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等法律角度明确了外嫁女有权继承遗产的立场,引导黄家人从亲情角度考虑问题,促使他们互相做出让步,终于使得亲情得以回归。

                     (永泰县司法局樟城司法所林丽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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