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坠楼补偿引纠纷 依法调解矛盾化和谐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6年7月25日中午13点50分,福建省某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在中午休息期间不幸坠楼身亡。事情发生后,林某家属与该政府机关因林某坠楼死亡后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并多次到该政府机关吵闹,影响了该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无奈之下,8月10日,该政府机关办公室人员吴某某等三人到华大司法所,申请依法进行人民调解。

华大司法所调解人员热情的接待了吴某某一行,详细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原来,林某在午休期间,因看见办公室窗帘挂钩脱落,于是就爬到窗台上想把窗帘挂上,谁知一不小心失脚掉下楼去以致当场身亡。由于事发突然,该政府机关立即拨打110报警,华大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过仔细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属于意外身亡。并且林某的同事也声称:林某平时工作积极,为人处事较好,与同事关系融洽,不存在想不开而自杀的问题。而林某的家属认为,林某是在单位坠亡的,属于因公死亡,并要求该政府机关“好好赔偿,否则不会善罢甘休。”因而,该政府机关决定请求华大司法所介入进行调解。

华大司法所工作人员胡东武、刘倩文接手这起纠纷案件后,立即积极介入到当中,并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人民调解的有关事项。二人一边安抚好死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一方面他们认真查阅了有关国家公务人员意外死亡赔偿金额及抚恤金标准文件,并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解释说明。按照民政部等国家部门有关标准,国家公务人员意外死亡,补偿金额以及抚恤金共计约二十多万元。而林某家属认为赔偿太少,表示不接受。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使调解能继续进行,两位调解员分头开展工作,从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寻找案件焦点的突破口,也弄清了这起矛盾纠纷的焦点所在,即到底是“赔偿”还是“补偿”两字的差别上。该政府机关只是表示同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但不同意赔偿;林某家属则只接受赔偿。

调解员胡东武、刘倩文向林某家属解释了赔偿与补偿的区别:“赔偿”意味着存在法律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林某属于意外死亡,其挂窗帘的行为与该政府机关无关,所以坚持补偿,金额标准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双方存在心理症结。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后,两位调解员又趁热打铁,及时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做好调解说服工作。经过二人的努力,最终使林某家属同意把“赔偿”改为“补偿”,使得金钱救助带上道义补偿的性质,从而解开了“扣子”,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了基础。但是,对于补偿金额上,双方又起分歧,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第二天上午,调解员召集双方到司法所,让双方坐下来就补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二人始终坚持以诚恳的态度、和缓的方法,在依法调解的基础上既讲情理,又讲道理;既讲政策,又讲法规,做到以情感人,以理动人,引导当事双方要多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将心比心。经过调解员多次反复的调解和耐心的做工作,双方最后均表示愿意退一步,最终达成和解:林某死亡按照因公死亡标准进行补偿。这样就与林某家属的要求相对接近,表示愿意协商,达成协议,并要求做司法确认。

2016年8月18日,在华大司法所的调解室,该政府机关与林某家属就林某意外死亡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同意补偿林某家属各种费用金额共计80多万元,同时还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书;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了确认裁定书。现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至此,由一起意外坠亡引发的补偿纠纷通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得以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10月12日,该政府机关还专门给华大司法所写来感谢信,对他们在这次的纠纷调解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化解矛盾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案例点评】

这起因挂窗帘意外坠亡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警方认定下对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到底是“赔偿”还是“补偿”两字的差别上,存在着分歧,该政府机关只是表示同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不同意赔偿;林某家属则只接受赔偿。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后,调解员及时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做好调解说服工作。经过努力,最终使林某家属同意把“赔偿”改为“补偿”,使得金钱救助带上道义补偿的性质,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了基础。在补偿金额上双方又起纷争,调解员始终坚持以诚恳的态度、和缓的方法,劝说当事双方要多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将心比心,最终达成和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鼓楼区司法局华大司法所刘倩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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