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夫妻悔婚彩礼引发矛盾 人民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近日,一对年轻的准夫妻来到上街司法所寻求帮助,申请调解二人间因返还彩礼引发的纠纷,司法所调解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通过与二人的对话了解纠纷缘由。

原来这两位年轻人是一对未婚夫妇,男子某是一名职员,家住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女子龚某是一名营业员,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2015年4月,同学兼恋人的两人顺理成章地订了婚。订婚时,某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了龚某彩礼13万3,服装费1万,金3两3。不料,原本感情幸福的二人自订婚后,争吵不断,经常因生活的琐事吵架,渐渐地他们发现双方并不适合在一起生活,缘分到头的二人决定解除婚约。某要求龚某如数返还彩礼及各项费用,龚某对此觉得十分委屈,认为自己也是这桩婚事的受害人,对某提出的返还全部彩礼的要求并不十分同意。由于双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没有一纸婚约,只是举行了民间约定俗成的订婚仪式,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约,于是无奈的两人决定来到司法所来寻求帮助。

    司法所调解员耐心倾听完他们的故事之后,先是给双方进行了《婚姻法》知识的宣传普及,详细解释说明彩礼返还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缪某、龚某二人的情况,龚某应根据法律规定如数返还礼金等各项费用。同时调解员还劝诫两位年轻人未来的路还很长,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假如真的对薄公堂的话,对双方都不利,尤其对双方以后的婚嫁会有负面影响,经调解员这番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双方明白了懂法、学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好处。经过数小时背对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仔细考量后终于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识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二、当事人龚某返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整给某,以现金的方式现场付清。当事人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当事人双方就此解除婚约。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承担一切责任。

 

【案例点评】

古语云,入乡随俗。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每个地方都有约定俗成的文化惯例。其中,民间的礼金习俗就是一道风景线。近年来,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礼金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缘分来时,请珍惜;缘分尽时,莫强求。既然双方不能共度余生又为何要为礼金这点小事而争吵呢?幸福又岂是用金钱能够丈量的?好聚好散,给双方都留点尊严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闽侯县司法局上街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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