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真离婚” 玩套路谨防被套路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7年5月3日,吴某来到凤城司法所,称自己和黄某原系夫妻,两人结婚时均是二婚,且各带一孩子。结婚后家里经济状况不好,黄某为了逃避抚养责任,便骗她“假离婚”,并表示“假离婚”后每月给予自己一笔经济补偿费。但等离婚手续办好后,黄某却食言了,怎么也不肯出费用,自己也曾多次到黄某家中想找个说法都无果。双方也因此多次打架。现如今“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吴某希望调委会能为自己讨回个公道。

听完吴某陈述后,调解工作人员出面联系到吴某的前夫黄某。黄某到所后辩解,当初双方是自愿约定“假离婚”的,根本不是欺骗。时至今日,闹成今天这个局面,才导致自己不想复婚了。且由于吴某的儿子是自己的继子,黄某认为自己也没有必要给予抚养费。

吴某听后,先是破口大骂后是嚎啕大哭。于是,调解人员先安抚了吴某情绪令其冷静后,再单独跟她讲解道:(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说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吴某和黄某存在假意离婚,但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表现出来的意愿是自愿的,离婚登记已实际生效由于双方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事后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据婚姻法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且由于黄某不肯复婚吴某也未能提供涉嫌欺诈的证据支持撤销登记,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二)关于离婚后的经济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并无共同财产,黄某也并没有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无法产生经济补偿费用一说。(三)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两人婚后并未生子。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继续抚养法律上也没有要求继父母必须给付继子女抚养费。“假离婚”暗藏着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吴某忽视了“假离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没有对婚姻的尊重之心,就无法得到法定的婚姻关系的保护。

而对于黄某,调解人员先是对其“假离婚”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进行劝说:(一)如果当事人一方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骗离婚”而不是“假离婚”。骗离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离婚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骗离婚是一种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如果吴某可以证明自己被骗离婚,随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无效的主张。一日夫妻百日恩,切莫因此打架而反目成仇,各自退一步海阔天空。

经过调解人员耐心调解,黄某和吴某现场达成如下协议:1、黄某当面向吴某赔礼道歉,吴某表示接受;2、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经济补偿问题;3、双方矛盾经今天调解已解决,今后互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4、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名即时生效,不得反悔。

案例点评】

“假离婚”有风险,玩套路谨防自己先入了套。当今社会上,因家庭利益或个人利益驱使,夫妻“假离婚”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假离婚”最终变成“真离婚”,一方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人财两空。本案中这出“假离婚”的闹剧夹杂着个人利益,夹杂着二婚复杂的因素,夹杂着双方的歇斯底里,唯独缺少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婚姻的尊重。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先对双方“假离婚”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批评,然后再在试图修复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去进行调解。

 

连江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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