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引纠纷 人民调解获赔偿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7年6月9日,琅岐司法所接到一份马尾区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件,请司法所帮助调解一起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得到这一消息后,调解员立即察看了来访材料并联系当事人余某了解该事件的详细过程。原来,余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受雇于琅岐镇群星村某施工队,4月27日上午余某在进行压桩工作时受伤,造成骨盆等多处骨折,后队友将其送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现其已出院但尚未痊愈,而其与施工方的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据了解,在其出院后,双方就已通过群星村村干部调解过此事,调解中施工方答应赔偿余某3万元,余某也同意了,只是未签订赔偿协议书。可没过多久余某找到有关部门做了伤残鉴定,认为3万元赔偿金太低了,并出具了一份14万元的赔偿清单,要求村干部为其重新计算赔偿金。施工方认为余某是漫天要价,不同意赔付其十多万元。无奈之下余某便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要求施工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在大致了解了工伤事件的起因经过后,6月12日上午,调解员要求余某和施工方负责人陈某一同前来司法所调解此事,待双方到齐后,第一次调解正式展开。调解员再一次和他们确认工伤事件的全过程,看是否存在出入,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疑义,调解的焦点问题就集中在赔偿事宜上。当场,余某出具了伤残鉴定,称此次工伤造成其十级伤残,并要求对方给予14万元的赔偿金。而陈某则认为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在于余某自身不当的操作,且其要价太高无法接受。余某听后情绪激动,十分愤慨,认为施工方在逃避责任,欺负他是外地人。调解员见状,决定将二人分开调解,以便稳住双方情绪。接着,调解员耐心地告诉余某,调解需要耐心和时间,闹到法院对他并非有利,他是外地人,拖延下去只会耗费更多时间和财力,不如降低一些赔偿金,早日回家休养身体。余某渐渐平静下来,他表示自己家境困难,家中还有个抱养的残疾儿子,全家重担都在他身上,确实也耗不起,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但也希望对方能多体谅他一点。调解员将余某的话传达给陈某,并从法律和道义等不同角度对其劝解,讲解有关工伤赔偿标准及伤残补助标准的法律法规,3万赔偿金确实偏低。同时又从道义上开导陈某,伤筋动骨一百天,陈某恢复身体需要一段时间,希望其能给这个受伤的困难员工相应的补助。陈某表示理解他生活的不易,但他表示自己只是施工方派出来协商解决此事的工作人员,不是工头,最终的赔偿金额得等他回去和工头再做商量方可决定。第一次调解虽未成功,但调解已看到良好的转机,双方均答应先回去,等待第二次调解的到来。

6月14日,调解员又召集陈某和余某来到司法所,调解员此前的工作终于取得成效,调解一开始,施工队陈某一方就主动将赔偿金提高1万元,但徐某仍难以接受,他觉得这与自己预算的赔偿金有一定差距。调解工作继续进行着,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后赔偿金定额在了5万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余某5万元,作为余某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做一次性了结。至此,这起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在司法所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施工方雇佣余某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余某在工作时受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余某也能早日回老家休养,在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沟通下,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比诉讼至法院更为便捷、高效。

(马尾区司法局琅岐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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