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获补偿 家属公司皆满意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纠纷原因】2017年4月30日福州玉龙建材有限公司(宦溪工业园4号厂房-A)为庆祝“五一”劳动节,组织全厂职工聚餐。晚7点30分,餐后工人回家,在该公司务工的河南籍皇某醉酒驾驶车牌号闽AEN57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x195县道由宦溪往福州方向行经宦溪镇政府路段X195新东线9km+900米,逆向行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板桥村民孔某,驾驶牌号宁ck6910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宦溪镇往连江方向行驶,轻便摩托车前中部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左部发生碰撞,造成皇某当场死亡,孔某左臂骨折两段,伤势较为严重,送往医院治疗,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死者家属就要求该公司补偿事宜,向宦溪镇调委会提出申请帮助、协商解决。

【调解过程】皇某死亡的有关费用,他的家属向福州玉龙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该公司认为皇某与公司之间工作时间已经结束,死者皇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事故,是本人造成的,因此,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做一些人道上的补偿,双方协商不下,皇某家属向宦溪镇调委会诉求调解。宦溪镇调委会调解员认为,虽然该公司认为皇某与公司之间的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提及下班回家途中的安全事故的承担约定,故皇某已经离开工厂,在下班路发生事故上,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但事实上,皇某虽已离开了工厂,但是他还没有到家,按法律规定,其发生事故属工伤赔偿范围,该公司还是要负一定责任;且在皇某醉酒状态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而且无证照,具有自身过错,但该公司未尽提醒、劝阻义务。在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下,经过调解,除了事故双方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另行解决外,调委会协调了该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补偿给皇某家属经济补助金柒万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当事人皇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逆行,本来就是违反交通规则,触犯了法律,但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冲撞了孔某的载货三轮摩托车,造成自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连累他人受重伤住院,这样的行为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给广大司机敲响了警钟。尽管交通部门已把酒后驾车作为治理的重点,但酒驾、醉驾肇事仍屡有发生,已成为直接威胁人们交通安全的隐患之一。

本案中,孔某无证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酿成交通事故,致皇某死亡,也应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发生,皇某自身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厂方未意识到工人们的聚餐后,醉酒回家的安全问题,未尽到提醒和劝阻责任,让皇某独自驾车回家,所以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是因交通意外致死而产生纠纷案件。我们相信无论是哪一方,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惨剧发生。事故发生后,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有利于社会和谐,但也绝不能成为死者家属狮子大开口讹诈的理由。以法律为准绳,使调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和谐合理地把纠纷调解成功终结,是调解员应尽的责任和努力的目标。

(晋安区司法局宦溪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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