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欲入宅,切忌追讨不成反涉罪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2017年5月8日上午,郑某因廖某欠钱未还,与四个友人来到廖某的亲人陈某家中,并且不顾陈某的意愿,想要擅自闯入其家中寻找廖某,陈某进行阻止。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争吵,随后陈某报警。

镇调解工作人员接收了调解申请,并与双方分别详谈了解了事情的大致原委。郑某和廖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廖某超过约定时间还未还钱,郑某便打电话催促廖某,廖某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多次催要后,廖某开始拒接电话并且避而不见,郑某无奈之下只能上门讨债。谁知陈某坚决不让郑某进门,郑某便怀疑陈某将廖某藏起来了就大吵大闹。陈某在陈述中也生气地指责道,郑某这样大肆上门讨债弄得邻里皆知,毁坏了自己的声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再这样闹下去就要告郑某私闯民宅。

眼见双方争执不休,调解员待双方情绪平息下来后才对其就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说明:1)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郑某以讨债为名,违背陈某意愿欲闯进其家中,如果私闯造成严重的后果则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此,建议郑某要文明讨债,避免讨债不成反成违法犯罪;(2)郑某可通过调解方式来追回钱款,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张债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债权人催要而债务人仍未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3)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有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偿付债务。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郑某和陈某达成了以下协议:1、郑某要文明讨债,在法律框架之下讨债;2、今后,郑某找廖某不能影响陈某的正常生活。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诚信体系建设却未及时跟上,“老赖”愈来愈多,失信行为也愈演愈恶。债务人欠债久拖不还,债权人盛怒之下上门讨债。债权人理直气壮地认为老祖宗都说了欠债还,天经地义。然而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常常因为上门讨债的方式过激,容易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其结果是钱没要到,反而触犯了法律,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本案中,债权人生气纳闷的是自己何时从受害者变成了迫害者。调解此类纠纷时,调解员要向债权人权衡利弊,说明上门讨债有理由更要方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只会将自己从占理方变成理亏方。现代社会要提倡文明讨债,要在法律框架下用有效的方法讨债,如可找到债务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亦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合法的债权,在不触犯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自助行为等。总之,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讨要有方法,切忌太冲动。

 

连江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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