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多元调解平息纷争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9日23点许,闽清籍务工人员黄某骑车前往某陶瓷厂上夜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一辆过路的大货车撞倒,事发后送医不治死亡。事件发生以后,黄某家属情绪激动,叫上亲戚等二十余人来到陶瓷厂大闹,并实施打砸办公设备行为。厂方无奈之下报警,出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双方情绪激动现场即将失控立刻通知司法所及镇劳动站人员到场协助。事实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看,陶瓷厂对黄某的伤势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黄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因此可以判定属于工伤,陶瓷厂理应进行赔偿但是厂方认为致黄某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应先由交通部门鉴定事故的原因再按程序进行赔偿,并且交通事故在先,也应该肇事司机赔偿,而后才能谈论工伤赔偿事宜死者家属难以接受这样的解释,双方争执不下,所以出现了死者家属闹事过激行为,给厂方造成严重的困扰。

了解情况后,派出所、司法所、劳动站立即联合起来,成立调查小组,分别展开行动派出所负责收集线索、做好询问笔录工作;劳动站就该企业的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相关保险办理事项等展开调查司法所负责安抚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积极展开调解,认真从当事人的描述中获取更多信息。同时,各方说服厂方出于人道主义在事情解决前预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利于避免事态的扩大、控制损失。

首先,镇调委会调解人员告诉死者家属遇事要冷静,待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调解员就整个纠纷先给厂方负责人做了分析:“我们知道现在公司不景气,但是按法律规定就是工伤事故。请您考虑一下,预先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利大于弊的:第一,从情理层面来看,虽说死者的死并不应由你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困难状况,这个家庭本来就是靠打工为生的,给予一定补助是合理的;第二,如果死者家属继续公司里吵闹,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公司应考虑到这层风险第三,这事儿毕竟是交通事故在先,事后还有保险公司来理赔。”公司负责人觉得调解员的劝说入情入理,同意预先给予适当的赔偿让死者入土为安。可是因为死者家属开口要一百万,厂方已经松动的思想又一下退缩了,坚决不同意事情分两步走解决的方案,双方不欢而散。

第三天,死者家属又来厂里闹,各部门分工明确、积极合作,力争使此次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化解他们没有一味无原则地调和,而是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对死者家属首先分析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指出从法律和事实角度看,陶瓷厂对黄某的死亡不应该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对此双方都是认可的。如果大家都没有让步,纠纷就无法调和了,双方必然会对簿公堂,到时大家都会因此劳伤财。面对这样的情形,死者家属的情绪还是得不到平复,一天的调解又没有结果。

第四天,死者家属又纠集了二十余人到县信访局上访,于是各个部门的人又转战信访局。由于事态有扩大的倾向,县政府黄副县长指示事件要尽快的妥善解决,并亲自坐镇指挥,工作人员感觉解决问题的信心十足。调解员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灵活的思想方法,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依规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了大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发挥集体智慧、分工协作,围绕矛盾的关键展开调解。经过各方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共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方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工亡赔偿金、抚恤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整,除上述费用外,家属方放弃其他任何请求,亲属方不得再就该事件向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终结黄某的意外死亡赔偿纷争,

至此,一场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与公司方的因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彻底化解了

 

[案件点评]

此次的纠纷,在法律程序和人民调解程序间,双方当时选择了后者,凸显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越性、快捷性、灵活性,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衔接,保障纠纷彻底化解。此次纠纷的化解也是聚集基层力量,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法院、信访、综治等部门职能,形成多元调解”格局,针对部分疑难、复杂、涉访矛盾纠纷,共同参与,协调处理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运用,为今后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借鉴。

(闽清县司法局白樟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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