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溺亡引纠纷 公调对接化矛盾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死者刘(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于2017年8月1日进入华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提供集体宿舍住宿。8月21日下午4时30分死者刘下班后与其他三位同事一同前往公司附近的马尾区快安磨溪水库下面溪边游玩,游玩中不慎滑落溪中溺水死亡。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从河南等地赶至马尾处理死者丧后事宜,因死者亲属提出的赔偿问题与华映公司方发生争执,20多人围在公司里要求华映公司解决问题,当时公安机关派员出面制止并介入调解。死者亲属认为,刘虽然8月1日才进华映公司上班,但他吃、住都在公司里,发生死亡华映公司在管理方面有一定责任,为此提出65万元的巨额赔偿。后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调解无果,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依据《福州市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将该纠纷作为公调对接案件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移送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死者亲属对死者刘在下班后,自己与同事出去游玩发生溺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调解人员主要针对死者是在下班后到公司以外游玩发生的意外事件与华映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方面来做死者亲属的工作。虽然死者刘生前是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并且宿舍有专人管理,但对员工下班后到外边自由活动,宿舍管理人员无权干涉,况且刘与同事外出游玩也不是公司组织的活动,因此,华映公司对刘的死亡不存在有管理方面的责任。在做通死者家属对死者刘的死亡与华映公司没有关系的看法后,调解人员通过华映公司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方面着手做华映公司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享有丧葬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救济待遇。华映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作为台资企业华映公司在员工福利待遇方面也有相应规定,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还要看华映公司的意见和公司的经济状况来决定。为此,调解人员除了积极做好死者亲属的安抚、说服工作外、还做了许多华映公司方面的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成员对该事件处理的重视,从而决定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的标准执行。另外调解员还考虑到外来农民工死者家庭(独生子女)的实际困难情况,建议华映公司为死者家庭在员工中开展募捐活动,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些实际困难。后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达成调解协议,25日上午死者亲属从华映公司领取到12万元的救济款,并于当日对死者尸体进行了火化。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员工意外死亡所涉及到遗属福州待遇方面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本案中死者刘生前是华映公司员工,与华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有劳动关系。8月21日刘在下班后发生意外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享有救济待遇。由于死者刘刚进华映公司不到一个月,公司尚未为他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事宜。因此死者遗属救济津贴,应当由华映公司发放。但华映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是否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取决于华映公司的决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台资、港资企业涌入大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方面也有了很大变化,除了以往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外,大量私营、个体企业应运而生,如独资、合资、股份、合作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遍布全国各地。但是不管任何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都应当遵守和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华映公司同意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有关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的标准,对刘亲属发放救济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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