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起纷争 调解获赔得平息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随着福清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经常因提供劳务一方或接受劳务一方对安全防患意识不强,致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以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居多,它有别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工伤待遇纠纷),而且通常无书面依据,在调解时难度颇大。因此及时、妥善地处理此类纠纷,化解矛盾,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对基层司法所调解工作的一项考验,同时也是基层司法所调解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玉屏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0日,玉屏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经了解,当事人徐某某是江西籍来福清的务工人员,受雇于当事人艾某某在某工地从事外墙施工。该工地的总承包方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该公司又将外墙施工作业分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2017年1月9日10时左右,当徐某某在工地外墙施工时,左手拇指不慎被上方掉落的小石头砸伤,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当徐某某要求艾某某支付医药费时,艾某某推托说要等他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协商后再给付。同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也推托说要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协商后再定夺。正当徐某某发愁着不知如何是好时,人民调解的主动介入,让他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徐某某要求艾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人民币70000元。各方当事人在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上产生争议。

【调处难点】

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前分析研判工作,认为此案在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4个调处难点

1、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问题。

总承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认为本案的安全责任应该由分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承担,此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可见,无论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都应当对施工安全负责,这种责任是共同的,应当负同等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在安全责任上负有同等责任。

2.违法分包与违法承包的责任问题。

分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认为本案徐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艾某某承担,此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已经是分包方了,还违反规定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艾某某,而艾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进行承包,因此艾某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对徐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3.雇主责任问题。

艾某某认为本案徐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某受雇于艾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艾某某对徐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问题。

艾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认为徐某某提出的赔偿额人民币70000元过高,至多给予人民币45000的赔偿,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额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本案徐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估算,表明徐某某提出的赔偿额合理。

【调解思路】

针对调处难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分析,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其实就是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例举相关案例,对当事人进行明法析理,当事人若能接受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那么相信本纠纷就不难解决。依据这一调解思路,参照了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和协议,拟定了调解方案和调解协议框架。

【调处结果】

专职调解员依据调解方案分别跟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还依据调解案件的实务经验,法情结合,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互谅互让而达成共识,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当事人徐某某拿到了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与当事人艾某某解除雇佣关系,一次性了结此纠纷,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主张任何权益,并保证不再就此事向其他部门提出任何异议。至此,该起带有多方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纷争得以圆满平息。

  【案点评】

此案虽圆满解决,但此类纠纷近年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相当比例,若不能妥善调处,将给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玉屏司法所希望通过此案,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的作用,努力让群众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的途径。

 

  (福清市司法局玉屏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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