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15

一名80多岁老太太的孙女,以老太太的名义准备起诉其三个叔伯,要求他们赡养老太太,并要求支付赡养费,现先行到我处调解。

调解过程:在接受案件调解后,经多方了解,孙女的父亲在孙女4岁时去世,母亲改嫁,由爷爷奶奶抚养。孙女小时候,爷爷奶奶做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承诺将其名下的房产、店面分给孙女。后爷爷奶奶又做了一份遗赠公证,约定只有要孙女的丈夫入赘,才把财产全部赠予给孙女,但孙女的老公并未入赘。去年爷爷去世了,由孙女一直照顾奶奶。老太太年迈且无经济来源,现孙女以老太太的名义起诉其三个叔伯,要求赡养老太太。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林律师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老太太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故其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其后,经过进一步了解,三个儿子每月有支付一定的赡养费请保姆照顾母亲,但较为缺少关心和照顾。并且提出要求分割遗产,要求把店面之前收的租金按比例分给他们。

承办结果:经与琅歧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探讨分析,本案并非老太太与其子女间的赡养纠纷,而是其孙女与叔伯间的矛盾,80多岁的老太太在本案中,并未表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向当地老年会了解孙女与叔伯对老太太的照顾实际情况,并积极与老太太的孙女、子女沟通,疏导他们好好赡养老太太,并建议老太太撤诉,案件得以和谐、圆满处理。

点评:在此次纠纷调解过程中,虽然只是一件比较常见的家事纠纷,但所涉及的矛盾在村镇中应当较为普遍,司法所在调解的过程中,不但要符合道德伦理,更要有法律依据。这样调解工作才能更为顺利地展开,促进家庭、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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