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重病老妇林某某离婚纠纷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16

编者按: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助重病老妇走出“马拉松”式离婚纠纷。受援人林某是一位身患重病,无文化、无单位、无房产、无养老保险的“四无”老妇,男方多次婚内出轨,先后提起6次离婚诉讼,因男方隐匿财产,法院无法查清男方财产去向,法援中心考虑到林某实际情况,制定最佳诉讼方案,并做好心理疏导,最终本案调解离婚结案,并为林某争取到生活费和分割男方继承父母房产的份额的权利。林某是个文盲和法盲,在男方5年提起6次离婚诉讼期间,不知收集男方出轨及收入的有效证据,导致本案存在一定遗憾,这也是众多妇女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张家烜

【案情简介】

  林某某与程某某于1994年10月相识后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近三年的交往,双方于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林某某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公婆,勤俭持家。2004年,林某某患上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疾病,从此程某某开始嫌弃林某某。2005年,程某某开始出轨,对林某某不闻不问,生活费分文不给。

  2011年3月2日,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程某某离婚诉讼请求。2011年12月23日,程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捏造事实,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经审理,法院以程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程某某的离婚请求。2013年5月16日,程某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内容,在两次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恶化,第三次判决驳回程某某离婚请求。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程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程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22日,程某某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程某某三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第四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故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支持程某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中级法院,因经济拮据,难以支付律师费,经人介绍,林某某找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当即接受了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张家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2015年4月27日,张律师接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林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沟通后得知,林某某早年前夫因病去世,育有一对子女,因无力抚养,子女跟随其叔伯生活。1994年,林某某结识程某某,双方开始交往,林某某作为一个乡下的丧偶女人,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能够找到一个踏实过日子的男人,过平凡稳定的生活,就心满意足了,程某某也曾有过一段婚姻,年龄相仿,从事会计职业,能够嫁给他,生活上有个依靠。因此,林某某在与程某某交往近三年后,1997年7月29日与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男主外女主内,林某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公婆,夫妻感情融洽。2004年,林某某患上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疾病,程某某得知后,对林某某的态度发生巨大变化,开始嫌弃林某某。2005年,程某某开始与女子交往密切,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次年,在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时,被该女子配偶当场发现并殴打。2007年,程某某因经济问题被单位开除。这些事情的发生后,程某某不思悔改,反而迁怒于林某某,从此不再支付生活费给林某某,林某某疾病在身,无工作,偶尔打点零工,主要靠亲戚、女婿接济度日,生活十分拮据。

  张律师在耐心倾听林某某的陈述后,结合一审判决书,进一步向林某某了解,在此次判决之前,程某某三次起诉,一次上诉的情况,并要求林某某提供相应的裁判文书。张律师认真看完每份判决书后,对本案整个诉讼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把握,针对本案二审情况,张律师给林某某分析认为,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在离婚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争取更大权益,以保障林某某未来基本生活,成为最现实和明智的选择,这一观点获得林某某的赞同。会见结束后,张律师对于本案的上诉理由和二审的诉讼策略已经成竹在胸了。

  二审案件,法院一般由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询问,核对本案相关证据并进行调解。在到庭询问前,张律师再次会见了林某某,张律师就庭审面临的焦点问题以及二审可能的判决结果,与林某某进行充分沟通,张律师认为,本案包括这次上诉历经六次诉讼,而原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在改判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应努力争取有利的调解结果,以最大限度维护林某某合法权益。林某某赞同张律师的观点,并就调解问题与张律师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询问后,张律师主动与法官沟通,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在调解中,张律师认为,林某某现居住的房产,即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周厝巷6号304单位的房产,登记程某某父母名下,在离婚纠纷中无法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但是程某某应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林某某有权依法主张。除此之外,林某某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身患疾病,程某某应当给林某某一定补偿,以保障林某某未来的基本生活。在法庭询问当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律师通过多次会见林某某,深入了解案情,制定符合本案的诉讼策略,积极与法官沟通,依法维护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林某某诉讼利益最大化。

【承办结果】     

  本案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共进行六次离婚诉讼,前三次程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程某某不服第三次起诉的判决,上诉要求改判,上诉法院驳回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程某某第四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林某某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一、林某某与程某某自愿离婚;二、林某某应于2015年8月15日前搬离,程某某应向林某某支付生活费人民币20000元;三、登记在程某某父母(已故)名下且尚未继承分割的房产,林某某有权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程某某应继承该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一场历时五年,经历六次诉讼的离婚案终于画上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再婚家庭的离婚案件,受援人没有文化,没有工作、身患疾病,为家庭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争取女方权益最大化是代理此类案件律师的追求。张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深入了解案情,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妇女维权工作,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法援机构应当思考和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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