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同案犯量刑比较 少年二审得以改判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抢劫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律师

      福建谨而信律事务所   洪必景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4日凌晨4时许,文某与小林、小辉、小晋(均化名,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文某负责望风,小林、小辉、小晋蒙面窜入福州市某便利店,持砍刀、菜刀威胁店员,抢走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400余元、货柜上的两包硬中华香烟及一些零食,后逃离现场。2012年9月12日,文某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该店的经济损失2500元。

  该案经过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通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刑事辩护专家组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洪序耿、洪必景两位律师为文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专门派员跟踪此案,负责协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经办法官联系,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在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综合考虑文某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书等情节,要想在二审时减轻量刑,还必须从其他方面找寻对受援人有利的事实或证据。援助律师随后与取保候审在家的文某及其父母取得了联系。在沟通过程中,援助律师了解到文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因交友不当受哥们义气影响才犯下此案。据此,援助律师提出可以向法院申请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为本案依法改判提供充足的依据,但此建议让文某及其父母感到担忧。他们担心如果做社会调查报告,在向其周边的人了解情况时,文某犯罪的事情会被公开,将十分不利于文某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经过再三考虑他们最终决定还是不申请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面对本案出现的瓶颈,援助律师立即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该案情况,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上召开了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组织刑事案件辩护专家组志愿者律师共同讨论案情,各位专家律师讨论后认为再从事实和证据上对本案进行辩护恐怕难以改变量刑,必须寻求其他辩护角度的突破。讨论会中,与会律师注意到本案其他同案犯均另案处理,且早于文某已被同一法院判刑,其中一名同案犯被判处的刑罚与文某相同,均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而文某无论在犯罪情节、到案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年龄及社会危害性上来看,都具有判决轻于该同案犯的情节,然而一审判决却未考虑上述情况,显失公平。带着与同案犯量刑对比的追索,援助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即通过对比同案犯小晋的判决,来论述一审判决的量刑明显失衡。

  2013年5月9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本案。援助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紧紧抓住与同案犯小晋的对比,提出四点辩护意见:第一,从犯罪情节来看,文某只负责望风,也没有持刀行为,而小晋却存在抢劫的实行行为,且藏刀于身。第二,从到案情况来看,文某存在自首情节,而小晋是抓获归案。第三,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文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作出谅解书,同意对文某免予刑事处罚,而小晋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从年龄和社会危害性来看,文某与小晋相比年纪更轻,行为危害性也更小。第四,援助律师提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精神考虑量刑。

  2013年6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确未考虑文某与同案人存在犯罪情节、到案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的明显差别,与同案犯相比量刑失衡,并据此撤销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改判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6月28日,文某由父母陪同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市中心的工作人员递上自己亲笔书写的感谢信,他说,自己当初犯罪,父母和社会没有放弃自己,一直在帮助挽救自己,今后一定会好好学习生活。

【案件点评】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对于教育、挽救、改造有罪错的未成年人更具有现实意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立法目的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宽则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适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重塑人生,但我们通过本案看到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实践中遇到的阻力。本案在穷尽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辩护方法后,另辟蹊径,通过对比同案犯的判决,来论述一审判决的不公,使受援人成功改判。不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

  本案的辩护思路明确了一个辩护之道,在案件本身无特别有利的量刑情节时,立足于案件但又不囿于案件本身,选准辩护点,比从事实、证据上辩护更为有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本案出现办案瓶颈时及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研讨机制,以集体智慧的力量,破案件瓶颈,令受援人成功改判,取得了出奇制胜的效果。本案的承办也给我们一个启示,传统的援助律师单打独斗式的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帮助协调解决各种办案瓶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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