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校园遭伤害 法律援助伸援手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16

【案件名称】欣欣(化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江伟律师

【案情简介】

  欣欣是个非常乖巧的孩子,深深的酒窝,一双会说话的眼睛透着聪颖,所有见到她的人都有忍不住想抱一下冲动。三岁时欣欣结束了“留守儿童”的生涯,被父母从老家带到了美丽的榕城,与父母团聚。根据福州市政府的规定,欣欣享受到了和城里的小朋友一样的待遇,欣欣被父母就近送进了福州市晋安区的一家幼儿园。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0年6月4日11点左右,欣欣参加幼儿园的班级活动,因为是拼班,人特别多,欣欣被混乱的人群推倒在地,疼痛不已,哭喊不止。欣欣被幼儿园紧急送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正在马路上疏通下水管道的欣欣父亲得到消息,第一时间赶到了医院。他不敢相信突然发生的一切,他宁愿躺在病床的是自己而不是自己的爱女。经医生诊断,小欣欣所受的伤是左肱骨髁上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伸直型)。这意味着欣欣的左手臂将不能再跳她最爱舞蹈,不能再拿重物,甚至不能再灵活的伸展。

  欣欣父母是在榕打工的农民工,父亲从事下水道疏通工作,母亲从事卫生清洁工作,他们还有一个尚在读小学儿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他们感到茫然无助,感到束手无策。为了不耽误欣欣的治疗,他们不得不边治疗边向亲朋好友借贷。然而他们身边的朋友也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也没有多少宽裕的钱,他们只好一家一家的哀求老乡帮忙。欣欣先后做了三次手术,每次手术坚强的欣欣都忍着巨大的疼痛,眼睛里噙着泪花宽慰父母不要担心,自己的伤病不会有问题。但是,老天不随人愿,欣欣出院时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肌电图检查,确诊为1、左正中神经完全性损害,2、左尺神经完全性损害,3、左桡神经极重度损害。在此期间,幼儿园方面仅支付了八千元的医疗费,之后再也不愿意支付。欣欣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负责人协商,也通过当地镇政府协调,园方的态度非常强硬----拒绝继续支付。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对欣欣受伤一事进行了及时报道,按常理这对于园方来说应该有不小的舆论压力,可是园方态度却依然出奇地强硬。园方表示:在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对于欣欣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补偿欣欣一定的医疗费,而且必须扣除已付的八千元。一次次从满怀希望走进幼儿园、镇政府,一次次带着失望而归。欣欣的父母想着白天喊坚强晚上一次次被噩梦惊醒的欣欣,想着不再那么健康、不再那么活泼好动的欣欣,看着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身处繁华的都市却异常地孤立无援,这座钢筋水泥构筑的城市如此地冰冷,如此地没有人情味。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欣欣的父母想到自己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想到向法院起诉要先行支出不菲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复杂的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加上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什么法律知识,一度放弃了这个想法。 在近乎绝望中,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欣欣的父母找到了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耐心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准确、全面、合法地解答欣欣父母提出的相关问题。在仔细审核了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当即批准了援助申请。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马上组织精干力量研究案情。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以热情服务展示着法律工作者的正义与柔情;更以公正、平等诠释着法律援助的宗旨。与之前遭遇的冷眼、蛮横不讲道理对比,欣欣父母感到了温暖和依靠,逐渐打消了疑虑,坚定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信心。

【承办过程】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考虑这个案件证据相对薄弱、取证难、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困难,而且涉及到未成年权益的维护,需要有经验丰富的律师介入,于是指派未成年律师专业组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江伟律师承办本案。

  江伟律师接手后,很快投入了工作,通过接谈受援人欣欣的父母,整理评估他们提供的材料。江伟律师觉得:本案证明欣欣在幼儿园摔倒的证据薄弱,而这恰恰是作为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的。这个证据能否充分举证将直接影响诉讼胜负与否。当江律师了解到电视台曾对此事做过报道,或许这个报道中会有对欣欣有利的证据。于是,他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节目的制作人员,取得了节目视频。但看过视频后发现,节目绝大部分内容是采访欣欣父母,虽然有个别镜头采访幼儿园有关人员,也不是法定代表人,而且该工作人员也没有明确说明欣欣是在幼儿园摔倒的事实。

  江律师认为,如果仅凭当前的证据起诉,证明力明显不够,败诉的风险极大。看着欣欣可爱的模样,听着欣欣父母的痛苦的倾诉,法律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困难群众的使命感让江江律师深感责任重大。考虑到当地镇政府曾协调处理过本案,能否请镇政府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有了律师的参与,促成和解的可能性会大一些。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欣欣父母的讼累,再者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为此,江律师与欣欣父母向镇政府表达了希望再次协商的意愿,但因园方仍然坚持原来的补偿方案,拒绝再次协商,使得这个计划最终未能实现。凭着多年执业的经验,江律师认为要取得“欣欣是在幼儿园受伤的”这一关键证据还是有办法的。于是建议欣欣父母直接联系幼儿园方面,表达希望园方再支付部分款项,乘此机会也可以调取相关的证据。欣欣父母按照江律师的建议行事,果不其然,欣欣的父母不但拿到了2000元,而且取得了“欣欣是在幼儿园摔倒的”这一关键证据。随后,江律师在查阅对方给欣欣父母说明事情经过的一封打印文件时,发现背面有手书的“欣欣家长(收)”的字迹与欣欣毕业证上书写字迹完全吻合。至此,江律师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欣欣是在幼儿园摔倒的事实。

【承办结果】

  在相关证据准备齐全后,江律师代理欣欣及其父母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9902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同时考虑到欣欣家生活困难,还向法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最终同意了此项申请。 开庭时,由于江律师举证全面,幼儿园在应诉答辩及庭审时均未否认欣欣在幼儿园摔倒的事实,对伤残等级也不持异议。但他们强调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欣欣的受伤园方没有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律师认为,欣欣急需钱款作为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加之幼儿园办园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均为租借,招生对象也多为外来民工子女,经济实力较弱,且幼儿园的法律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如将来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以开办人个人财产为执行对象尚存争议,如果按部就班等待判决直至执行,不但可能延误欣欣的后续治疗,而且将来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

  为此,江律师在与欣欣的父母协商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后,力促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主动提出不低于15万元的赔偿金额。其间江律师多次主动与幼儿园法人代表、对方律师沟通谈判,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适时请主审法官出面协调,对幼儿园施加一定的压力。谈判过程异常艰辛,双方相互试探、反复拉锯。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幼儿园从一开始强硬表示只能在的3-5万元内赔偿,逐步增加到后来的8万元,又到后来的10-12万元,直至最后提出13.5万元了结本案。考虑到该金额已是对方底线,再高有可能使谈判破裂,也与当事人的要求相差不大,江律师又与对方协商能否将先前已经支付的1万元不计算在内及诉讼费用由其承担,经过江律师耐心细致的说服劝解,最后幼儿园表示愿意除已付款项外再支付1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晋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晋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书生效后,江律师又积极联系幼儿园法人代表督促其及时履行,在江律师不断催促下,幼儿园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履行义务,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一亿九千多万人,人数甚至已经达到全国总人数的六分之一强,其中绝大多数是正在发育成长的未成年人。学生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对社会危害极大。一是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二是给学生家庭和学校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和负担;三是严重危及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四是影响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权益的维护,最终调解结案,精彩之处在于法律援助律师凭借高度的责任心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欣欣的合法权益。承办本案的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巧妙沟通,做细致耐心的讲解、劝说,成功地维护了本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遵循自愿而又合乎法治精神的权利救济方式,不但合乎中国“以和为贵”的理念,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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