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引纠纷 人民调解破难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现象,每到年底就会有很多农民工陷入拿不到工资的困境,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人民调解作为基层司法所的重要工作,必然要发挥其维稳第一线的作用。近日,沙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成功调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案情简介

    阮某良是江西农民,他手底下带着一群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自己作为领班。2016年11月,阮某良等11人在何某春承包的工地上做工。何某春因工程款未到账,拒绝支付阮某良等十一人的劳动工资32500元,为平息工人们的愤怒,于2017年1月5日写下欠条,并承诺1月10日还清,但实际只还了一万元。农民工们上门讨工资,与何某春亲属发生矛盾,毁坏何某春住处的窗户和其他物品,何某春以此为由,不愿再支付剩余欠款,双方矛盾愈演愈烈。阮某良等人身处两难境地,无奈之下请求沙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处难点

人民调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前分析研判工作,认为此案有3个调处难点:

  1. 纠纷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每个人都参与进来,不仅耗时耗力,还难以同时满足各方的诉求。

  2. 农民工们仍希望与何某春处好关系,以便日后继续在何某春工地上干活,同时也希望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

  3. 纠纷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如何将权利和责任讲清楚是调解关键。其中: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案中,阮某良等人向何某春索要工资毫无疑问属于合法要求。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即便后来何某春写下欠条,仍被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何某春仍需依法向阮某良等人支付劳动报酬。

  3.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阮某良等人毁坏何某春住处的窗户和其他物品,价值达2000余元,需依法向何某春家人赔偿损失。

        调解思路

    针对调处难点,人民调解员分析,此案突破的重点就在于让双方认识到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调解员让十一名农民工选出一名委托人,全权负责讨薪纠纷的处理。第二,将涉及的法律条文告知双方,并通俗解释,让双方认识到自己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第三,基于法律法规,融情于法调解员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对有异议的地方再行协商解决。

    调解过程中,十一名农民工选出阮某良作为委托人,互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让阮某良全权负责讨薪纠纷的处理。人民调解员与阮某良、何某春约定时间坐下来协商,将他们自身存在的违法之处一一剖析。起初,双方还不以为意,当调解员将涉及的法律条文告知双方,并通俗解释后,双方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表示愿意各让一步,握手言和。至此,双方不仅能妥善解决纠纷,还能继续保持合作。

     调处结果

    人民调解员依据调解方案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融情于法进行调解。阮某良等人认识到自己毁坏物品所带来的责任,同意赔偿2000元;何某春认识到自己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与对方是否讨薪、毁坏物品无关,同意当场支付剩余工资;双方握手言和,希望以后继续合作。纠纷最终平息,案件得以了结。

    【案件点评】

     此案虽圆满解决,但类似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占有相当比例,若不能妥善调处,将给社会稳定埋下很大隐患沙埔司法所希望以此案为契机,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让农民工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

     

     (福清市司法局沙埔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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