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显成效 人民调解化纠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劳务市场愈发活跃,结构化体系化的特点日趋明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如何满足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责任划分问题,成为调解此类案件的关键。近日,港头司法所通过诉调对接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龙田法庭将案件委托给港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为了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港头司法所快速组织专人,根据法院移送的材料和当事人的供述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庄某和林某系雇佣关系,庄某(无资质)承包了位于港头镇光辉村一房屋搭建毛竹架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按庄某的工作安排,林某将毛竹架运到施工场地,并进行搭建,在搭建毛竹架过程中手臂受伤,发生医疗费用约3万元,构成十级伤残。接案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初步调查后,立即在镇调解室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亲属参加现场调解,林某认为房东王某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上产生争议。

调处难点

根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前分析研判工作,此案存在3个调处难点: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林某在劳务中受到伤害是事实,其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本案庄某和王某并无直接的加害行为,不存在直接侵权,因此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赔偿义务主体。首先,庄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问题。庄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房屋搭建房屋毛竹架,交付搭建完成的毛竹架,王某接受并支付报酬。庄某和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其次,庄某和林某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林某所述,他是小工,80元一天的工资,庄某亦承认。双方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1. 双方的过错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庄某林某的雇主,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庄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庄某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应当选择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其选任上存在过错,故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损失的构成及计算标准。由于林某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赔偿的金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调解过程中专门邀请经办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再次估算。

    调解思路

    针对调处难点,港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员开会分析,此案突破的重点就在于王某系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和责任该如何划分存在较大分歧,同时林某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是否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也有异议。因此调解过程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展开针对三方法律关系认定、责任过错划分、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依据这一调解思路,参照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和协议,拟定了调解方案和调解协议框架。

     

    调处结果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港头镇人民调解委员协调组织三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融情于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三方阐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消除各方当事人的疑惑和顾虑。经过耐心疏导,三方最终达成共识: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责任,剩余部分由林某自行承担。三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交付款项,纠纷最终平息,案件得以了结。

【案点评】

    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希望以此案为契机,积极向大众尤其是施工人员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安全生产观,努力让群众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福清市司法局港头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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