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被损起纷争 人民调解化矛盾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近日,东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祖坟被损坏赔偿纠纷。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东张镇道桥村村民王某霖到司法所请求帮助,诉其葬有祖父、祖母及大伯的祖坟被同村魏某龙驾驶挖掘机损毁。王某霖一家十分愤怒,提出两个赔偿方案:一是魏某龙赔偿祖坟修复费和因风水受损而导致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后,由王家自行修复坟墓;二是由魏某龙一方修复坟墓后赔偿王某霖一家风水受损的精神损失费约5万元,而魏某龙一方最多只愿意补偿2.5万元。因双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经道桥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现就祖坟损害赔偿纠纷请求东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处难点

司法所长与专职调解员根据本案情况进行调解前分析研判工作,认为此案有4个调处难点:

一是有关坟墓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少,多数案件是参照公序良俗解决,各地风俗不一。

二是此类案件涉及的主体牵涉面广,调解难度大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坟墓作为一种特殊建筑物,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它承载着后人对先人的追思愐怀之情,着特殊的精神利益。

四是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适用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

调解过程

在研判分析调解难点后,调解员确定了调解思路和方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为调解主基调,即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经过电联,魏某龙于次日来到司法所参加调解。魏某龙辩称,其受江阴一朋友陈某俤委托帮忙整山,便于今后种树,其雇佣的工人驾驶挖掘机整理山地,因杂草繁茂,未发现王某霖家的祖坟,导致王家祖坟墓碑被损坏;王家要价过高,同村类似坟墓损坏纠纷至多修复坟墓或赔偿3千元了事。最重要的是,其受陈某俤委托整理山场,自己并非当事人,具体补偿金额无法拍板。

真正的当事人陈某俤于三日后来到司法所进行陈述,承认王家祖坟墓碑确实受损,但埋在地下的装着遗骨的瓮缸损坏不大;且风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祖坟被毁导致风水受损属于封建迷信、无稽之谈,不愿支付精神损失费用,只愿负责修复祖坟或者赔偿5千元了结此事。因双方赔偿金额过于悬殊,无法达成共识,第一次调解宣告失败。

经过多次实地勘查、村委会走访,确定了王家祖坟主体及内埋遗骨被毁程度,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规定,陈某俤充分认识到自己损坏王家坟墓错误的严重性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可依的;经过耐心疏导,王某霖也明白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必须综合诸因素,同时借鉴东张镇范围内坟墓损坏纠纷赔偿案例,提出适当补偿要求,愿意降低补偿数额。

调解结果

历时半月,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7年1月4日达成协议,陈某俤一次性支付给王某霖一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此款包括祖坟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中1.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1.8万元手机转账至王某霖指定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这件祖坟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案点评】

 在本起纠纷中,陈某俤一方的行为对死者遗骨确实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不小的精神伤害。于法于情,陈某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虽圆满解决,但类似坟墓受损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而且此类纠纷多数发生在同村或者邻村村民之间、涉及面广,纠纷调处成败关系到今后村民间的日常相处与该辖区的稳定和谐。因此,要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大调解力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有关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乡风民讲解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让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辖区稳定和谐。

 

(福清市司法局东张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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