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决意离婚 调解维护权益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案情简介】

当事人江某与陈某2007年生下长女陈某琳,2010年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江某处于孕期,怀孕8个多月,执意要与陈某离婚,挺着大肚子来到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2017年4月27日,新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待了准备离婚的江某和陈某。看着大腹便便的江某,调委会工作人员心生不忍,本着“劝和不劝离”的精神,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希望能让双方冷静下来,仔细思考离婚一事的可行性。

据了解,江某与陈某在一起十多年时间,陈某自身脾气有些暴躁,有大男子主义倾向,双方在很多问题上不能平等地进行沟通。这些年间,江某与陈某的亲朋好友关系也不融洽,陈某对此多有不满,他们的婚姻也不被众人看好。多年积累的委屈在江某怀上二胎之后爆发出来,孕妇情绪多变、敏感,又长期得不到丈夫的关心和关爱,双方矛盾更加剧烈,在江某怀孕3个月后,江某就回了娘家,与陈某分居。

江某认为双方很难继续共同生活,万般无奈之下决定与陈某离婚,就离婚事宜多次与陈某协商未果。江某怀二胎之后无法参加工作,孕期的必要支出和之后分娩的费用,以及孩子出生之后的抚育费用,在江某的承受范围之外。江某认为作为孩子的父亲,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此外,江某作为母亲希望能与女儿长期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够经常性地探望以及带着女儿暂住。陈某以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为由,拒绝承担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并且以女儿的主观意愿为准为由,拒绝承诺节假日会将女儿送至江某处,让母女团聚。过程中,陈某反复强调自己的经济状况不佳,不能承担抚养费用。江某却直接指出,陈某每月过万的收入,自己未用到分毫,并意指陈某有出轨嫌疑。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休。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工作人员为避免冲动下的决定,优先考虑将双方劝和,好言安慰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仔细考虑是否要离婚。在引导双方将事情经过详细讲述之后,发现他们的家庭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放弃劝和思想,就双方离婚事项的争议点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解释《婚姻法》中关于探视权和抚养费支付的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双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双方都因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又因女方处于弱势地位,经济情况条件较差,并且腹中胎儿出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在对女儿的抚养费支付上存在难度,可以酌情考量。另外,在调解过程中还加入了情理的因素,请男方陈某以对孩子更有利的态度为出发点,勇于承担抚养义务。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陈某做出微弱让步,江某也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问题分析】

本案中,江某与陈某就两个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争执不下,长女陈某琳的抚养权归陈某所有,江某腹中胎儿因需要母亲的照顾,抚养权归江某所有。陈某琳已经十岁了,已经有一定的自主行动能力,相比于新生儿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支出相对比较少。江某照顾婴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无法工作,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支付陈某琳的抚养费用上有困难。陈某有些错误的观念,错误地认为自己已经抚养长女,就无需再为另一个孩子承担抚养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陈某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应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陈某抚养长女,比例可适度降低,但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费用。江某无固定收入,按照规定抚育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按比例支付,因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情况,还可适当降低。从情理和法理的层面出发,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调处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导和对法律法规的讲解,陈某做出了些许让步,双方终达成一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一、女方江某主动提出离婚,男方陈某同意离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长女陈某琳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抚养费用由男方负担,经陈某琳同意,女方可随时探视,节假日征得男方同意,陈某琳可随女方暂时居住;三、女方现怀孕八个月,胎儿分娩所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先由女方垫付),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男方须承担部分抚养费用,男方拥有探视权。四、双方名下个人存款归各自所有。

 

【案件点评】

本案虽圆满解决,但作为弱势群体的江某的权益并未得到保障,陈某虽改口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会给未出世的孩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但会否一直“经济困难”而拒绝履行协议是未知数。进行人民调解时,不仅从法理的角度处理问题,还会从情理角度进行劝导。本案中江某作为一名孕妇,很容易唤起调解人员的同情心,在调解过程中就容易带有一定的偏向性,希望更多的维护弱者的权益。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调委会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倾向性和做法是具有正能量的,但从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角度来说,带有偏向性的做法就不专业了。希望各调解机构通过此例反思调解自己的调解案件中是否夹杂感情色彩,甚至于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调解工作要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准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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