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争吵引纠纷 调解室中调解促和解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2017年4月24日,洋中派出所向洋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了一起公调对接案件:2016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王某开车行驶至台江区达道路右拐路口时因交通纠纷与吴某起争执,互相殴打受伤,王某的伤情更重,王某要求吴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吴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

洋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该案件符合人民调解范围,予以受理,并指派洋中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陈诚元、洋中街道公调对接调解员赵婕敏对该案件进行调处,接到案件后,两位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情况:案发当日,王某驾驶车辆从中亭街右拐到达道路上,此时,吴某和其女友正通过该路口,王某驶过该路口时差点撞倒吴某的女友,吴某的女友受到惊吓,吴某就拍打了王某车的左后门,王某下车查看,吴某指责王某在斑马线上行车过快,没有礼让行人,王某认为自己经过路口时确定了与行人的安全距离,车速不快,且并未撞倒吴某的女友,吴某凭什么拍打自己的车辆,双方因此互相指责,进而互相殴打,王某报警。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势更为严重些,因此,王某要求吴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王某将自己看病的花票提供给调解员吴某认为王某有错在先,且自己也被王某殴打,拒绝赔偿。

了解详细案情后,调解员认为,该案件并不复杂,案件的关键就是赔偿金额,作为王某受伤的凭证,王某提供的发票是最有力的证据,于是,两位调解员一位继续安抚双方当事人,一位对发票金额进行核算,经计算,根据王某提供的发票,王某看病共花费四千余元。于是,调解员询问王某要求赔偿12000元的依据,王某表示自己受伤,需要吃营养,且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伤害,故提出12000元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当即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希望王某能提供购买营养品的花票,而精神损失费,由于很难取证,故在调解中一般不予支持,王某的赔偿金额过高,如果王某想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请王某实事求是的提出自己的要求。调解员对吴某指出:王某因吴某打伤,看病是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吴某应当赔偿,按照发票的金额,吴某至少应该赔偿王某5000元。随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回家考虑调解员的建议。

双方当事人离开后,调解员并未停止工作,对王某提供的发票进行认真的核实,在核实中,调解员发现,在发票中,有部分的花费并不是看伤病,而是检查糖尿病、抽血等与案情无关的花费,调解员对该部分的金额进行核算,总共有一千多元。第二天,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节前,将王某的花票向双方公示,指出其中与案情无关的发票,在事实面前,王某承认了该部分款项于案情无关,并表示,自己可以降低赔偿要求;吴某也表示,可以适当赔偿王某,但是王某也存在过错,自己不可能全额赔付王某的医药费。见到双方都有让步,调解员决定再加把劲,继续从道理、情理、法理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两位调解员调解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整。双方和解,调处成功。

案例点评:

从本案中,获得两点启示,一是调解方法的运用,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办法,使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好基础。二是调解员充分把握证据的作用,向当事人说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用当事人证据中存在的瑕疵,促使要求赔偿的当事人降低赔偿要求;对于赔偿方当事人,调解员先用法律规定,使该方当事人愿意赔偿,再用发票这个证据,使当事人提高赔偿金额,取得了调处的成功。

(台江区司法局洋中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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