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亡引争议 倾心调解促和谐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2016716日下午三点,受雇于福建省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官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感到不舒服,立即到港头卫生院就医。医生为其测量了血压,发现官某的血压很不正常,建议立即送往县医院治疗,官某的儿子速将其送往医院,医生立即对其进行抢救,此时官某已经昏迷不省人事,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

官某的丈夫、儿子、亲属在悲伤之余要求福建省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黄某赔偿官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费用。事故发生后黄某避而不见,派出所也出动民警寻找黄某的下落均无果。官某的亲属无法找到黄某,就拦着黄某公司的运货车,不让其正常出货,想通过这种方式逼黄某出来。但黄某托人带来消息说:“已经调查过了,官某的死亡与他无关。”官某的家属听后情绪激动,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司法所获悉后主动配合派出所介入调解,但是一方当事人避而不见,咋办,这可难坏了调解人员。

调解员商量着当务之急得先想办法找到黄某。于是,调解员耐心疏导、安抚官某的亲属,劝说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之后,调解员找来了黄某所在地的村长,请他协助寻找黄某,并让其带话给黄某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直到下午,黄某才现身。黄某认为官某在工作中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当时也已下班回家,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死亡为由拒绝赔偿,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3万元补助。家属则认为官某当时在菇厂从事海鲜菇包装,工作环境密闭,空气不流通,导致呼吸困难才发生这样的事件。纠纷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接着,调解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分别进行了有关法律讲解和宣传。调解员还通过类似的案例对黄某进行开导,指出,虽然官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死亡,但官某毕竟716日还在用人单位务工,且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突发死亡,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的规定,其遗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待遇。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此时,黄某无可辩解,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并将救济费追加至4.5万元。

黄某的思想解决了,调解员又对官某的亲属进行劝说引导,详细解释法律有关工伤赔偿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对象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经济救助和经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15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显然官某不属于工伤死亡,故不能按工伤的待遇赔偿。但官某一直在公司上班,且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突发病亡,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精神,官某虽不算工亡,但依据法律及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对“非因工死亡”的遗属也要做出一定的“经济救助”。

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福建省百谷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官某家属救济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官某的家属不得再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至此,一场“非因工死亡”索赔纠纷终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官某的死亡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调解时,调解员依据相关法规明确了案件的性质,解开了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对“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的区别。调解中,调解员耐心劝说当事人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权,不能用偏激的方式方法去达到目的。最终,经过疏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即将激化的矛盾纠纷。

    (罗源县司法局起步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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