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无果 人民调解给力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2016715日下午烈日当头,一名穿着朴素的青年一瘸一拐的来到了中房司法所,他一见到工作人员就忍不住委屈地诉说出事情的原委。原来他叫陶某某,来自云南的外来务工人员,6月底在雇主陈某某的石材厂工作时,不慎被机台上掉落的石头砸中了右脚趾,到福州医院检查的结果为右脚趾粉碎性骨折,手术后住院治疗18天,后因为治疗费用过高并且为了照顾家庭,决定回云南老家治疗,现在向雇主申请补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8万元。然而雇主陈某某对此一直保持沉默,不给予答复,所以想请司法所能够介入帮忙调解。

调解员在了解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后,立即拨打了陈某某的电话进行询问,陈某某也承认确有此事,但他认为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现在再要求他支付8万元的补偿金额已经超出他承受范围。调解员建议陈某某第二天来司法所进行面谈。16日一早,当事人双方准时来到了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陶某某认为这次受伤使他无法工作,还影响了他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要求8万元的补偿金额并不多。而陈某某认为之前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现在只能再支付3万元,并不承认这是工伤。双方争持不下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当即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为陈某某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让陈某某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详细说明了陶某某的伤势确实没有痊愈,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工作。同时,调解员对陶某某也进行了疏导,指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如果你要申请伤残赔偿必须要向劳动部门进行申请,由市以上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程序相当麻烦。当然,能申请到工伤和伤残等级赔偿的费用会与民事赔偿不一样,你要考虑清楚。疏导中调解员还为其计算出赔偿金额,并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能够尽快的拿到补偿款。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陈某表示可以做出一些让步,陶某也表示不申请工伤和鉴定,经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某愿意支付6.7万元的补偿金作为陶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陶某某也保证今后不会再向陈某某提出任何经济上的要求。至此,工伤索赔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陶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厂方负责人对事实也进行了确认,理应属于工伤范畴,但就双方补偿金额存在分歧,若没有调解好,将加重陶某某的经济负担,造成其生活的不便。调解中,调解员就《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宣传并从实际出发,就赔偿金额等方面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相结合的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到达了解决纠纷的目的。

    (罗源县司法局中房司法所提供)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