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偿引纠纷 援调对接促和谐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17

20163月,山东省鱼台县的侯某经老乡介绍,受雇于罗源县松山镇马某做电焊工,工作以来侯某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天有不测风云,2016330日下午5时左右侯某在拆货架时,因货架倒塌砸到右脚受伤,后被送往罗源县医院,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半个月后未好转又至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进行复查,期间共花医疗费共计2300元。因为工作时间较短,侯某还未领到工资,2300元的医疗费对他来说,也是一个大数目,好在这些费用都是包工头马某支付,让侯某得以安心养伤。可毕竟侯某是在工作时候受伤,侯某希望能够得到一次性补偿,但马某、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时认为:侯某工作时候自身安全意识不够,其受伤有自己的原因,本人存在部分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产生了矛盾纠纷,万般无奈,侯某求助于罗源县松山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给予帮助讨回这一笔赔偿款。

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听完侯某的陈述并详细记录在案,当下向侯某要了马某及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打通马某电话并接通后,马某认为自己已经垫付了医药费,其他费用他不承担。而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侯某工作时候自身安全意识不够,其受伤有自己的原因,本人存在部分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和解应该先申请非诉讼调解,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协商赔偿问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遂与松山司法所人民调解进行了对接。司法所受理后,调解员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查找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接着调解员拨通了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并要求他们能够当面进行调解,对方在了解情况后,也愿意与当事人进行协商。

2016810日调解时,调解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三方当事人做出了耐心的讲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救治,并按规定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方当事人在了解了法律法规对工伤的界定并通过多次的磋商后,马某和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向侯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万元,其中马某承担0.5万元,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5万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征询侯某的意见后,接受了马某和公司的提议,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2016817日侯某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至此,一件援调对接、相互配合的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侯某及其家属多次到松山司法所表示感谢,“我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非常高兴,你们是真真切切地在帮我,为我特地跑了几趟解决这件事情,我很感谢你们,全靠你们我才能拿到这笔钱。”言语中满是感激之情。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促成了侯某与马某、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达成赔偿协议,有赖于调解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娴熟的运用法律法规疏导双方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调解员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建议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一方面避免可能是马拉松式的官司途径使本来就经济拮据的伤者再反复折腾而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及精神伤害,为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使该公司避免了一场作为第三人的被告经历,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调解员能够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达到了化解纠纷的目的。

                   (罗源县司法局松山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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