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邻里纠纷调解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12-12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徐闻县某乡某村的陈某购买了一台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于自家院子,运用电力进行机械化编织渔网,并出售渔网以增加经济收入。不久,陈某家隔壁的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陈某,表示近日接连有房客反映陈某家的渔网编织机噪音较大,干扰正常休息,晚上无法安睡。由于房客们意见很大,影响民宿经营,高某要求陈某将渔网编织机搬走,陈某不同意搬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2021年4月某日上午,高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该纠纷。调委会征得陈某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当天下午,调委会指派三名调解员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对高某的民宿和陈某家及周边环境实地观察。据了解,高某依托村里的民房和庭院,投资改造成具有海滨风情特色的民宿,为来观光的游客提供餐饮、住宿、游玩等服务。陈某于2020年3月初购买了一台电动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在自家院内,机械化编织渔网并出售。陈某认为,其在自家院子进行渔网编织机作业与高某无关,且安装渔网编织机时高某尚未建成民宿,故不同意将渔网编织机搬迁。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建议高某免费让陈某在民宿住宿,亲身体验后再进行下一步调解,高某表示同意。于是调解员邀请陈某当晚在民宿住宿,并让陈某家属通宵开机编织渔网。第二天上午,调解员询问陈某昨晚睡眠状况,陈某表示,在机器噪音影响下心里烦躁,难以入睡。通过实地观察和陈某的体验,调解员对调解该纠纷有了进一步把握。

第二天下午,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高某表示,村民房屋应该主要用于居住,不应作其他用途,如陈某不搬迁渔网编织机,不但影响在民宿休息的游客,亦会影响其他村民。陈某表示,昨晚在民宿睡眠体验后,他已切身体会到渔网编织机制造的噪音对周边有较大影响,但由于未能找到合适地址搬迁渔网编织机,也没有资金投入建设厂房,不搬迁系无奈之举。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首先,调解员普及了有关噪音影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音、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后,陈某再次表示,认识到自己编织渔网过程中制造噪音的行为不当。

之后,调解员劝导高某,表示能够理解高某对噪音影响其民宿经营的心情,陈某制造噪音确实不妥,但同时也向其说明陈某家庭目前的困境:陈某家庭几乎用尽积蓄且向亲属借款后,购买了渔网编织机,编织渔网出售系陈某家庭目前唯一经济来源,如要求陈某搬迁渔网编织机或停止编织机工作,暂时难以实现。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高某的态度转变,表示陈某可以不搬迁渔网编织机,但须消除渔网编织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逐步缩小,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在高某的民宿与陈某家之间修建一道隔音围墙,二是在渔网编织机底部加装防震装置,三是中午和晚上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渔网编织机工作。高某和陈某认为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妥当,一致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陈某必须在中午11:30至14:30、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08:30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渔网编织机工作;

2.2021年4月15日前,陈某在渔网编织机底部加装防震装置,减少编织工作时的噪音;

3.2021年4月30日前,陈某负责在高某的民宿与陈某家之间修建一道隔音围墙,费用、人工、材料等由陈某承担。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为当事人着想,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成功调解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面对当事人不愿妥协的情况,调解员抓住矛盾纠纷的切入点,采取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亲身体验噪音的影响,心平气和坐下来解决问题。同时,调解员认真落实“谁服务谁普法”的工作职责,以案释法,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说明噪音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定,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不仅成功化解了纠纷,同时增强了当事人的法治观念,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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