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争议纠纷案

信息来源: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5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女士于2022年8月1月进入福州某恒鞋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一职。入职时,公司虽然有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金额较低,双方则实际达成口头约定工资为4500元/月。2022年8月22日,公司以没有货源不需要张某某继续工作为由,将张某某予以开除,但没有与张某某结算工资事宜。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确定此案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标准立即受理,且第一时间审批案件为张某某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张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调查与处理】

  承办律师深入了解分析案件的情况并为张某某提出了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张某某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对其拒不理睬,不愿协商处理问题。面对此种情形,由于张某某失业在家,未能有正常的工资收入,生活家庭的经济压力剧增,无奈之下,希望承办律师通过劳动仲裁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当即为张某某分析了仲裁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知其需要收集更多有利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对于张某某的工资进行口头约定为4500元/月,否则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由于张某某无法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承办律师仅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投石问路,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福州某恒鞋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1日工资差额以及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如承办律师所料,在仲裁的审理中,福州某恒鞋业有限公司当庭否认了与张某某存在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形,其主张完全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更为棘手的是,福州某恒鞋业有限公司当庭出示证据,证明公司从来不存在货源缺失问题,反而主张系张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服从公司管理等问题。

 承办律师在种种不利因素下,运用专业的知识抓住案件的焦点,提出虽然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工资,但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出实际约定的工资与合同约定的工资存在差异,且公司已转账发放的工资流水也与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在差异。同时,福州某恒鞋业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限内,随意将张某某开除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承办律师将上述专业意见形成代理意见向仲裁委发表,并与公司代理人展开辩论,为张某某争取到了较多的主动权。经仲裁委2023年1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庭审结束后双方及仲裁委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关于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因劳动者工作时间较短,仅凭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基本工资,无法体现劳动者真实的薪酬情况,也无法完全体现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给本案造成巨大的风险及难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相似的案件,用人单位常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少发工资,从而迫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从而增加劳动者的举证难度。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压力较大,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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