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某受贿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6-20
【案情简介】

王某某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先后任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骨伤科四病区副主任,五病区主任。王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个人贪欲膨胀,利用实际负责采购、使用骨伤科耗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疗器材供应商给予的回扣1120327.65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2日,重庆市垫江县纪委监委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情况进行审查调查。2019年6月12日,垫江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结束,查明王某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垫江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6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9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王某某在担任垫江县中医院骨伤科四病区副主任,五病区主任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回扣,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甚至受贿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理应受到严惩。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针对骨伤科病人使用的高值耗材较为特殊、无法提前批量采购的情况,从2013年起至2018年先后与重庆迈尔顿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再由骨伤科各病区根据临床需要在上述公司选择采购高值耗材,采购权完全落入骨伤科主任手中。骨伤科四病区、五病区高值耗材的使用、采购均由王某某负责。

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王某某接受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栾某的请托,在临床中大量采购、使用其销售的高值耗材,非法收受栾某给予的回扣1120327.65元,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缴全部脏款。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王某某受贿案是一起事业单位党员中层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追逐金钱利益,最终走上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件,教训十分深刻,让人警示警醒。王某某1983年生,是年轻的专业型干部,本来前途无限。当其掌握采购医疗耗材决定权之后,便与不良商人勾结,一边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边收受巨额回扣,实质上侵吞的是国家的财产,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让自己的大好前途嘎然而止。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垫江县纪委监委聚焦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医疗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正风肃纪反腐的坚定决心,对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以及有关监察对象产生了强大的震慑。通过以案说纪、以案说德、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及以案促改,该县医疗卫生系统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知止收手的氛围全面形成,人民群众拍手叫好。

【推荐理由】
王某某1983年生,是年轻的专业型干部,本来前途无限。当其掌握采购医疗耗材决定权之后,便与不良商人勾结,一边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边收受巨额回扣,实质上侵吞的是国家的财产,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让自己的大好前途嘎然而止。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垫江县纪委监委聚焦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医疗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正风肃纪反腐的坚定决心,对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以及有关监察对象产生了强大的震慑。
【专家评析】
王某某受贿案是一起事业单位党员中层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追逐金钱利益,最终走上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件,教训十分深刻,让人警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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