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蔡某非法持有枪支罪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3-16
【案情简介】

蔡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家住尤溪县的一个偏僻小山村里,平时在家里以务农为主。蔡某所在的村庄山清水秀、鸟兽繁多,时常有野兔“光顾”蔡某的庄稼,蔡某为此懊恼不已。一天,蔡某偶然从网上得知射钉枪可以改制成枪支用于打猎,于是蔡某在尤溪县城关镇的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盒射钉弹、一包钢珠,同时在钢管店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很快,在熟人的帮助下,一把具有火药枪功能的射钉枪成功出炉。射钉枪改制成功后,蔡某将枪支拿至其家附近的农田里进行打野兔,但由于枪支不准,蔡某只能空手而归。之后,蔡某便将这支改制后的射钉枪连同射钉弹、钢珠等物品藏放在家中。

蔡某怎么也想不到,野兔没打着,自己却先“中枪”了。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9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蔡某家中查获并扣押蔡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七发、钢珠五粒。同年4月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所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1年11月11日尤溪县检察院向尤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尤溪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不具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枪支,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蔡某所购买的射钉枪又称射钉器,其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它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发射射钉的空包弹与普通军用空包弹只是在大小上有所区别,对人同样有伤害作用。射钉枪一旦被改制成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枪支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禁止持有的枪支了,没有取得持枪证和配枪证均不能擅自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尤溪地处山区,山上野味较多,有些村民住在偏僻的山区,可能会为了美食之欲,用鸟铳、射钉枪等违法枪支打猎,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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