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信息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2-06-02


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志愿服务条例》和《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二章 社区矫正志愿者

 

第四条  社区矫正志愿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心强;

(五)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

(一)在职、退休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二)法律、医务、心理、教育工作者;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中层及其以上员工;

(四)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

(五)大专以上院校学生。

第六条  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二)参加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学习与培训;

(三)获得从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

(四)了解和熟悉服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行为表现及社会背景等情况;

(五)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  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及制度;

(三)宣传志愿服务精神;

(四)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培训;

(五)不得损害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社区矫正工作秘密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社区矫正志愿者向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申请登记加入其组织,参加社区矫正志愿服务。

第九条  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终止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申请登记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社区矫正志愿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纪律,或者因本人的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由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通知本人,退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

 

第三章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培育1家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所在地文明办、民政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前,应当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支持或者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专款专用。

第四章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范围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范围包括:

(一)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

(二)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事项;

(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协助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二)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道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工作;

(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制定,落实矫正方案赋予的工作任务;

(四)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社会关系改善服务;

(五)为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就医、生活、法律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第五章 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激励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信息库,实施分类管理,适时调配。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的安排,调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志愿服务。

人民法院禁止令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不得调配其参加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将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成效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二)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通报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三)在相关媒体或刊物上进行宣传、推介;

(四)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五)对于特别优秀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在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时,进行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鉴定机构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法律、司法鉴定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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