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引发的争议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案情简介】

2019123日,吴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20123日的劳动合同。2020413日下午13时许,吴某在门口传达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符合猝死。202065日,吴某家属向人保局申请对吴某在2020413日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病例、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人保局于202061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吴某家属。同日,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并送达某保安公司,要求某保安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保局就涉案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举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某保安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单位身份证明、相关手续及证据材料。人保局于202078日对用人单位的职工耿某及杨某进行了调查。现吴某家属想咨询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解答意见】

当事人从事保安工作,从保安岗位职责的特殊性、连续性及必要性考虑,即使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休息换岗时间,该时间段也应当属于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事故发生地传达室亦是保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必要场所,因此,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伤亡职工的利益角度出发,应当作有利于职工的认定,当事人的死亡事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案件点评】

对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进行确认。一般来说,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作休息时间等,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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