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盗窃触刑罚 法援力争附条件不起诉 ----戴某某涉嫌盗窃罪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  黄秀燕律师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福州市长乐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收到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关于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法援中心在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的当天,经审查,戴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拟予以援助,并指派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承办。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秀燕律师为戴某某提供辩护。

【承办过程】

黄秀燕律师接受指派后,便于5月15日前往检察院查阅了案卷相关材料,此后,与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及其家属沟通,让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及其家属到律师事务所做笔录。

黄秀燕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并查阅案卷材料后,了解到戴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3时许,和同案人陈某某在福建省长乐区江田镇友爱村某小区A座楼梯口盗窃一步电动车。2019年11月25日,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786元人民币。2019年12月5日及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提供了谅解书,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行为。

因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盗窃金额已超过3000元,达到立案标准,且其对犯罪事实及涉嫌罪名没有异议。故黄秀燕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分析后,向检察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系未成年人,涉案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获得受害人谅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为此,黄秀燕律师建议贵院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具体理由列举三点: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特征。

二、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较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低。

首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手法较为简单,且盗取的电动车价值也刚超过追诉标准,涉案情节相对轻微。

其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将电动车归还受害人王某某,并通过家人支付200元作为赔偿,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大大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素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明显的悔过之心。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该起犯罪前,一直安分守己,并无任何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也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此亦可看出其有着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2020年5月18日下午,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做认罪认罚,提出了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或拟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黄秀燕律师对该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黄秀燕律师希望检察院最终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承办结果】

2020年6月4日,黄秀燕律师收到检察院电话,得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并于次日上午9:00在检察院六楼会议室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布及“督促监护令”宣告送达会议议程。

会议由陈明旺检察长、陈玉芳检察官、承办人陈艳妮、江田边防派出所所长、村居代表、社工代表、梅花镇人大主席、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人参加。通过这样一次庄严郑重的仪式,告诉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人生还很长,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希望家长也能好好监督孩子,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关注,让孩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为这个社会尽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会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社工的帮助下,填写相关材料,愿积极响应社工的活动,力求尽快回归社会。

【案件点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普遍提高。但未成年人毕竟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犯罪时年仅十七周岁,案发后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深感后悔,在将盗窃车辆返还被害人的同时,亦通过家人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付对方200元作为补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也表现良好,跟着亲戚打临工,对自己的未来也有所规划,不日便准备在长乐市区找份餐饮店或奶茶店工作,想正正当当的做人做事。

希望这个社会能给曾经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多一份宽容,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不仅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