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幼儿园被踢伤 法援助成功索赔 ——杨某健康权纠纷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 陈沐清律师

编 写 人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孙剑云

【检索主题词】幼儿园 受伤 未成年人 侵权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是一名听力一级残疾的7岁男童,一直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就读。2019年7月因中心放暑假,杨某无人照料,父母为其寻找合适的幼儿园做暑期托管。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某幼儿园负责人李某声称园内各项设施齐全、安全,可放心就读。于是父母便将杨某放心托付至该幼儿园,并缴纳了一个月的学费1130元。7月26日晚10点左右,父母为杨某洗澡,发现杨某下体大面积肿大淤血、乌黑,后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外力损伤,应为用力拉扯扭拽造成。经杨某父母反复询问幼儿园,园方负责人李某先是以蚊虫叮咬为由推脱,后又称幼儿园另一残疾女童承认踢过杨某,但很快又坚称杨某不是在幼儿园受伤,应是回家后受伤的。

作为父母,孩子受伤非但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还百般搪塞,杨某的父亲愤愤不平又一筹莫展,家里是低保户,妻子和一对年幼的儿女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全家主要靠自己打工赚得一点微薄收入,实在无力承担律师费。2020年1月17日,杨某父亲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情绪激动地诉说遭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疏导,了解到杨某一家属于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马上指派擅于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案件的志愿者、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陈沐清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

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杨某的父母,因疫情等特殊情况,初期法援律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杨某父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法援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大难题,一是如何证明杨某是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内没有监控设备,杨某的伤又是晚上在家里父母为他洗澡时发现的,此时距离幼儿园下午放学已过去6个多小时。二是经调查发现该幼儿园属于无证经营,那么只能起诉幼儿园负责人李某个人,但因杨父无法提供李某身份信息,案件可能无法立案。三是即使案件得以进入诉讼阶段,由于杨某的伤不构成伤残级别,且受伤部位属于生殖器,未来是否引发后遗症难以诊断,可能获得的赔偿微乎其微。

带着难点,法援律师细致查阅证据材料,一份报警回执给该案件带来一丝曙光。法援律师认为应该通过杨父持有的报警回执向派出所调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于是,法援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派出所笔录及相关执法记录仪。申请得到批准后,法援律师走访派出所调取证据,得到了派出所的大力支持。由此确认幼儿园负责人李某曾在配合派出所调查过程中承认杨某在幼儿园被女同学打伤下体。

经多方走访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法援律师终于了解到李某的具体家庭住址,马上撰写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负责人李某赔偿花费的医疗费用。

2020年5月12日,案件开庭。被告李某辩称杨某不是在幼儿园受伤的,杨某在幼儿园期间没有哭喊报告老师,表现一直正常,且当天放学时,杨某和杨某妈妈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法援律师提出了以下辩驳:一、杨某受伤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根据杨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调取的《调查笔录》以及杨父提供的录音等材料,可明确还原事实;二、杨某的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幼儿园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园内没有监控等配套设施,且杨某在校期间受伤后未及时检查、送医治疗,未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未尽到必要的照看职责。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幼儿园的实际经营人,应向杨某一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退还已收取的学费。

【承办结果】

仓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就读费用,并支付杨某各项经济损失911.8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杨父对判决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名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暑期托管时被另一就读学生踢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幼儿园无证经营,园内监控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未履行好照看义务等造成杨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受到社会关注,越来越多的学生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家长因孩子受伤情绪较为激动,无法理智面对;学校则多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并非校方原因或已协助积极救治,尽到合理责任,不同意学生家长的诉求。该类案件诉讼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调解结案难度大。法援律师认真负责提供法律服务,找准案件的突破口,使杨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尤为重视。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非一人之事,非一方之责,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教育机构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的社会功能,对未成年人在校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觉地完善相关保护措施,教师应尽到足够的关爱保护职责,使未成年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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