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家暴离婚纠纷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 龚建华律师

【编  人】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婷

【检索主题词】民事、妇女、婚姻家庭、家庭暴力、抚养费、人身保护令、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是一名饱受家暴之苦的中年女性。她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王某经常因琐事殴打刘某刘某曾多次报警求助及向妇联寻求保护,但王某总是敷衍了事,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继续殴打刘某刘某求助无门于2016年11月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刘某告诉工作人员,考虑到孩子年幼,自己又没有工作,不想离婚,只希望丈夫能改掉打人的毛病。

【办理过程】

第一次援助 6天办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送达

援助中心发现本案情况特殊,当务之急需要保障刘某人身安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而不必以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条件。于是,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张伟阳、龚建华两位律师承办该案,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刘某安全,并嘱咐两位律师注意运用心理疏导尽快办结此案。

两位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加班加点通过走访了解到了案件的确切情况,并积极与法院协调。而后援助律师于2016年11月5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8日以王某为被申请人起草并签署申请材料,11月9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11月10日上午法官通知申请人做调查笔录,下午法院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6个月。

11月11日,自刘某申请法律援助后的第6,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然而令人惊讶愤慨的是,人身保护令依然未能阻止王某的家暴行为。2016年12月7日,酒醉后的王某再次殴打刘某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刘某彻底失去和王某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满身伤痕的刘某再次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这次她毅然决然地提出了离婚的援助申请。

第二次援助 一审离婚诉讼 争取到抚养权和车辆财产分割

援助律师马上代为向法院起诉,并联系法院阐明情况,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援助律师及时收集证据,提交了刘某王某殴打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结婚证、《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庭审中,援助律师结合充足的证据并条分缕析,提出4点主张第一,长期的施暴已经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经过人民调解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王某仍无悔改之意,导致刘某已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王某的家暴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判离的条件。第二王某有肝硬化疾病,且有家暴行为,婚生子不宜与其生活,应由刘某抚养,王某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第三婚后购买的房产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王某对刘某长期家暴,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分得不低于60%的份额第四长期家暴造成刘某身体和精神伤害,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2017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刘某王某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幼儿18周岁止,由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待确认房屋所有权后再予处理,王某支付婚后所购车辆折价款2万元于刘某,驳回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次援助 二审上诉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终获支持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3次提供法律援助,继续指派龚建华律师承办该案。二审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根据我方提供的报警次数及一审法院曾作出的人身保护令王某刘某的家庭暴力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偶有家暴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应该考虑到(一)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即根据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二)加害者的事后态度。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受害人的精神痛势必将减少,反之,则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三)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判决与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相符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仅有利于判决的执行,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而王某多年来对刘某进行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在法院送达《人身保护令》之后仍对刘某大打出手,属于情节恶劣以上种种,对刘某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在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2017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之外,另外判决王某给予刘某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次援助 强制执行终获偿

然而令人愤慨的是,王某拒绝履行判决书,并转移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8年2月3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4次伸出援手,继续指派龚建华律师作为该案执行阶段的法援律师,龚律师马上起草《执行申请书》,并收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办理结果】

2018年8月,法院为刘某强制执行到拖欠了半年之久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车辆折价款共计4万余元。此外,2018年7月,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证终于得以办理,龚律师趁热打铁,与法院多番沟通后,组织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因购房产生的共同债务后,刘某作为无过错方分得近8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收到执行款的刘某,欣喜之余又生忧虑。“如果王某以后不给每个月的抚养费,那我该怎么办?”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我们一定会一如既往伸出援手,无偿帮助你和孩子拿到应得的抚养费。” 这句坚定的承诺给了刘某定心丸,也给了她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勇气。

本案喧嚣了近三年后,终于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案。“这三年是我人生中最艰难的日子,还好有法律援助给自己做后盾,谢谢你们!”刘某激动地热泪盈眶。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典型案件,也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福州市办理的首例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律援助案件。援助中心高度关注,指派经验丰富、熟悉流程的律师承办该案,并全程跟踪督促援助律师办理此案,以最快的速度为申请人拿到人身保护令,为日后离婚诉讼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本案还是一起家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成功案例。由于家暴案件往往证据不足且精神损害难于测算,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得到支持,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配合援助律师充分收集家暴证据,也有赖于法律援助以专业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承办该案,有力地打击了家暴行为,捍卫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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