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 残疾儿童抚养难 两次法律援助伸援手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庄小燕律师

【编  人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明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  残疾儿童  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13年,魏某经媒人介绍认识林某,双方未婚同居,并于2014年7月22日生育女儿林某汐(后入户口随母姓魏某汐)。但不幸的是,魏某汐不仅因早产,出生后便被送往保温室进行治疗,还被诊断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脑损伤、颅内出血、硬膜下积液、糖尿病母亲婴儿、母体胎膜早破新生儿、低钙血症等病症。2015年5月,因魏某汐运动发育落后,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脑性瘫痪”。此后魏某便带女儿前往各大医院求医,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而孩子的生父林某见女儿一出生就患有多项疾病,便对她们母女不闻不问,更在女儿确诊为脑瘫后几个月不知所踪,留下孤苦的母女在医院求医,林某的家人包括孩子的爷爷奶奶叔伯们也都撒手不管。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魏某也求助过媒体“帮帮团”,但林某还是不肯出面。面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高额的治疗费,魏某一筹莫展。

2015年7月,百般无奈的魏某向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的庄小燕、陈纪豹律师承办。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魏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将林某告上法庭。2016年1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的非婚生女魏某汐由原告魏某带领抚养,被告林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魏某汐能独立生活为止;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魏某支付非婚生女魏某汐已开支的医疗费(个人自理部分)三万多元,同时保留后续产生医疗费的另案起诉权利。

2016年,魏某汐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肢体智力,残疾等级一级。随着年龄增长,魏某汐的病情却一直未见好转,魏某带着她一直在福州总医院、福建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了医保报销部分,陆续又花费了九万多元的医疗费。由于一直照顾女儿无法上班赚钱,面对累积越来越多的治疗费用,魏某再次陷入困境。2018年8月21日,心力交瘁的魏某来到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二次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以最快速度受理此案,并再次指派熟悉案情的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的庄小燕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的母亲魏某,详细了解案情。在得知母女俩的具体情况后,承办律师迅速整理出了两个方案:一是通过调解,让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治疗等问题协商出一个妥善解决的方案;二是通过诉讼,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林某从孩子5个月左右就离开他们母女,至今不知所踪,也一直逃避责任,第一次诉讼也是缺席开庭,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应以诉讼为主,调解为辅,并将办案思路与魏某沟通,得到魏某的赞同。确定办案思路后,承办律师一方面积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拟定诉讼方案;另一方面与魏某沟通了解调解的诉求和底线,确定调解思路,做好庭前调解的准备。在审查现有证据材料时,承办律师发现,由于魏某汐从确诊以来一直都在医院治疗,从未离开过,虽有办理出院手续,但都是为了结算医疗费,基本出院后当天又转到不同的科室,且因为报销医保,导致很多发票原件没有留档。为此,承办律师一一核对发票及对应的清单后,将缺少的发票以及清单做个记号,并陪同魏某一起到治疗的医院查找病案档案,从档案室复印缺失的发票并补打部分费用清单,整理出本次新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9万余元。之后,承办律师多次与魏某商讨诉讼方案,结合第一次诉讼中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已经产生的费用法院均处理过,且明确保留后续治疗另案起诉权利,因此本次诉讼主要针对新产生的治疗费进行主张,并按照魏某的要求双方一人承担一半的份额,最终确定诉请金额为4万余元,并于2018101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承办结果】

2019227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该案无法调解。201922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个人自理部分)46966.71元,受理费由被告林某承担。

【案件点评】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生子、生而不养现象时有发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受援人虽是一级残疾的非婚生女,但同样享有婚生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林某作为受援人的亲身父亲,不仅应该支付抚养费,还需承担其后期陆续花费的一半的医疗费,一味地回避并不能免除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像受援人这样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陷入困境,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困境儿童伸张正义,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围墙”,法律援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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