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案情简介】

福建省闽清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池某父,年近90岁,其妻子许某于2014年过世。池某父和许某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池某甲,小儿子池某乙。在其妻子许某在世时,一家人口头商议决定由大儿子池某甲赡养父亲池某父,由小儿子池某乙赡养母亲许某,并口头约定将家庭财产一分为二给两个儿子。

老母亲许某去世后,按照先前约定,应当由大儿子池某甲一人赡养老父亲池某父,并负担全部费用。随着时间推移,池某父一直和池某甲居住在一起,一家人之间经常因为老人赡养费用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池某甲同老父亲池某父推翻此前赡养和分家约定,提出今后池某甲和池某乙共同负担赡养费,医疗费用也由二人平均承担。 同时,池某父表示,小儿子池某乙平时未尽到赡养义务,将立一份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给池某甲。 面对父亲对自己不赡养的指控,小儿子池某乙称,这就是父亲偏心,父亲退休金全部给了大哥,又要自己再支付赡养费,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家庭矛盾就此激化。 经梳理,池某父一家有财产如下:以老父亲池某父名义登记的位于某某村房屋,正厝前后三层,山上一间两层,山下一间两层,横厝一间;以老母亲许某名义登记的位于某某村的横厝两间,其中靠近西北的一间与池某丙有权属异议;耕地承包以池某甲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确权面积5亩,承包地块5块。房屋实际为家人共有,因种种原因均无法变更房屋产权。各方因房屋分割、土地承包、赡养问题产生纠纷,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1月25日,当事人池某乙到云龙司法所申请调解,云龙司法所立即指派乡调委会分片该村的调解员介入调解。  在调解前首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听取池某乙的详细叙述。池某乙说到,一家人在父母都在世时,一家人口头商议将父母分给两个儿子赡养,决定由大儿子池某甲赡养父亲池某父,由小儿子池某乙赡养母亲许某,并口头约定将家庭财产房子、承包土地一分为二。 池某乙表示,自母亲许某去世后,大哥池某甲开始几年心甘情愿按约定继续照顾父亲,相安无事。因为自己赡养的老母亲许某去世较早,大哥眼看弟弟一家既不用赡养老父亲,也有一半的房产可拿,近几年“反悔”了。池某甲要求池某乙也要分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一家人就此争论不休。 同时,池某乙反映,由于房产登记在老父母池某父和许某名下,虽多年来都是两兄弟出资翻建、修缮,实际属于家庭共有,两兄弟已平均分配,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变更产权登记。池某父由于赡养问题与小儿子池某乙之间积怨颇深,扬言将写遗嘱把所有名下财产给大儿子池某甲,池某乙对此不满,认为父亲太偏心。  调解员做了详细的记录,一方面安抚池某乙情绪,另一方面马上进行了深入细致情况调查。连续多日,走访了村干部及邻居了解情况,又找老人的大儿子池某甲夫妻分别了解情况,找准家庭矛盾症结,拟定调解方案。 1月30日,调解员就池某父赡养问题召集两兄弟在村部进行面对面协调。因家庭琐事、赡养老人、治疗费用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争吵不休。  大哥池某甲面对池某乙的指责,告诉调解员,原先父母都在世的时候,一家人确实协商同意将老父母分给两个兄弟赡养。母亲许某去世后,随着父亲年事渐高,体弱多病的池某父每月都要支出一笔不小的医药费,自己渐感不堪重负,所以才会偶尔要求池某乙带池某父看病,分担相应的医疗费,但是日常生活支出还是由其一人负担。可是由于家庭琐事和房屋分割问题,矛盾渐渐被激化。 调解员在一家人的争吵中找准矛盾焦点,剥离其他矛盾,首先从一家人共有的房产入手,逐个问题去协调一致。简单了解后,调解员针对双方对房产的陈述情况进行核实,房产实际由两兄弟出资翻建和修缮,因种种原因,房屋登记在两位老人名下暂时无法变更,池某父、池某甲、池某乙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表示因该房屋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在母亲许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就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发生财产继承。由于房产分割、实际产权、财产继承之间关系十分复杂,若通过诉讼须付出极大的代价和精力,为避免引发更为复杂的继承纠纷,调解员建议两兄弟协商,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员一番劝解,各方重新梳理家庭房产情况,在此前一家人协商的基础上,对现有房产再次进行细分,最终促使双方都各退一步,在家庭协商几日后就多处房屋产权达成一致。

正值岁末年关,针对赡养问题,调解员巧用调解策略,多次上门与老人池某父及池某甲、池某乙谈心。谈话中,池某乙越说越气,表示这都是父亲偏心造成的,父亲将退休金都给了大哥池某甲,理应由池某甲赡养。司法所调解员就赡养义务对儿子、儿媳进行宣传教育,围绕赡养问题进行谈话,强调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两兄弟可以在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赡养进行分担,但不能违反老人的意愿,作为儿女应关心父母。  调解员耐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倾听不同意见,调解员深入了解清楚矛盾纠纷情况后,对池某甲进行谈话,打好“亲情牌”,强调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现在两兄弟因沟通不畅产生了误解,可以坐下来重新谈谈。调解员不断劝导两个儿子以老人为重,多尽赡养义务。面对复杂的家庭矛盾,调解员也对老人家进行开导,强调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希望老人也应当体谅子女赡养实际情况,要相互理解包容。

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真情调解下,各方就房产分割和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月19日,在司法所调解室愉快地签订了调解协议,老父亲池某父由池某甲负责赡养,池某乙积极配合履行子女应尽的孝道,这起家庭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调解结果】

2020年2月19日,经调解,五位当事人就上述祖屋和耕地承包及赡养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池某乙为户主合同代码350124XXX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某地块0.96亩由大儿媳郑某承包,其余地块由池某乙承包。

二、关于祖屋分家如下:1.正厝二官房前半段一至三层及前面的走廊归池某甲所有,后半段一至三层及中间的走廊归池某乙所有;2.山上一间两层归池某甲所有,山下一间两层归池某乙所有;3.土地证地号XXX-02中横厝一间分割为两间,其中靠近书院的一间为池某甲所有,另外一间及土地证地号XXX-11最外面一间横厝归池某乙所有;4.池某丙名下有权属异议的那间本次不做处分;如果与池某丙协商,愿意将这个房间给池某甲、池某乙兄弟,该房间归池某甲,池某乙无异议。

三、父亲池某父由池某甲负责赡养(母亲许某在世时已由池某乙赡养),父亲池某父原单位给予的工资福利、丧葬费、抚恤金归池某甲所有。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梅云集建(1993)字第XXX号由池某甲保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梅云集建(1992)字第XXX号由池某乙保管,任何一方若有需要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提供。

五、兄弟及妯娌和睦相处,互助互爱。                                                

                                                   

【案例点评】

     这起房屋分割和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打破常规调解工作时间,在春节这个合家团聚的节日,调解员从亲情入手,情法交融,循循善诱开导两兄弟和老父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现实中,多个子女常对父母的赡养进行分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赡养人协商约定赡养协议。目的是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不是排除子女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规定也是道德要求的约束,当事人常常陷入依照协议而拒绝赡养的误区。  本案调解过程中,家庭矛盾情理交织,调解员首先聊“亲情”,耐心倾听缓解当事人各方不满情绪,了解家庭矛盾的焦点,结合家庭具体情况,从道德、情理角度出发,打好“亲情牌”。在家庭紧张关系缓和后,再聊“法理”,耐心释法说理,讲解有关法条和法律义务,强调赡养不能和财产分配混为一谈,劝说两兄弟合理分配赡养费用。 调解员把法理和亲情结合,有理有据,劝说两兄弟通过相互协商处理家庭纠纷,最终让两兄弟言归于好,互相让步,最终成功化解这起家庭财产分割和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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