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案情简介】
     吴某自2011年12月起到某公司担任经理,工资为3000元/月。2015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31日,再次签订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公司要求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将吴某从经理调整为普通员工,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也调整为1400元/月,但吴某拒签。2018年1月5日,公司以吴某拒签合同为由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再安排吴某工作,亦未支付工资。现吴某想咨询用人单位能否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意见】
      双方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经与吴某协商一致,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某有权拒绝,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公司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赔偿吴某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案件点评】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迫使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如新合同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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