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索赔无门 法援及时伸手解围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4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朱柏涛 吴惠贞

[案情简介]

  谢某系重庆市梁平虎城镇来榕务工的农民工,憧憬着靠勤劳的双手能从此改善生活。2009年9月13日下午,不幸发生了,谢某在西园琴高桥下为雇主刘某从事吊车作业时,不慎左后腿深陷泥土无法及时抽身,导致腰部被吊车上的坠落物砸伤,事发后,工友及时将其送往铁路医院救治。由于伤势严重,当日被转入福州总院进行手术,腰间植入六针不锈钢针固定。出院时,医嘱一年后要再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钢针。出院后,鉴定伤情为七级伤残。

  谢某家庭生活困难,一家老小6口人仅靠谢某夫妻俩人维持生计。谢某作为家庭经济的顶梁柱,遭此惨祸后住院就医,妻子熊某为陪护谢某治伤而无法工作。为了不耽误最佳的治疗时间,家人一边向亲朋好友借钱治疗,一边与雇主刘某进行协商,希望刘某能承担相应的费用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但刘某态度强硬,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3万元,其他费用均拒绝支付,谢某夫妇陷入了困境。正在危难之时,熊某经房东指点,得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特别是来榕务工的农民工免费打官司,熊某觉得哪有不用花钱请得到律师的好事落到自己身上,抱着试试的态度,熊某在房东的陪同下走进了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确认谢某是农民工,且在受雇过程中受伤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立即受理并立即指派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朱柏涛、吴惠贞律师承办此案,为困境中的谢某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和结果]

  承办人朱柏涛、吴惠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情做了分析,确定了代理思路。承办律师考虑到原告谢某作为农民工与雇主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留存领取报酬的凭据,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宜先与雇主协商解决。若调解不成再诉诸法院。

  起诉前,承办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赔偿金额,并三次邀约雇主刘某到律师事务所与受援人谢某家人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但刘某态度很强硬,均不肯出面调解。朱柏涛律师思量再三后避开矛盾尖锐时期,半个月后再次对雇主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若本案通过诉讼程序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诉讼风险,并提醒刘某,如果吊车有投保,可向保险公司理陪。经过律师与刘某多次的沟通协调,调解工作终于有了转机,2010年8月27日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8月30日,承办律师同受援人谢某、雇主刘某一同前往某保险公司,对本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正式的调解协议即除医疗费外,其他的15万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代刘某向谢某支付,其中3万元的赔偿款刘某应预先支付给谢某用于二次手术。

  协议后签订,刘某向谢某预先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金,谢某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包括暂住证在内所有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以谢某应出具派出所盖章的居住证明为由,一直拖延支付理赔款。为了让刘某主动积极配合向保险公司理赔,承办律师准备对刘某提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告知刘某,若谢某起诉,保险公司将不进行理赔。刘某经咨询其他律师后,确定朱柏涛、吴惠贞律师所述属实,主动与承办律师联系商议赔偿事宜,同时答应待保险公司理赔款一到位后,立即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谢某,同时请承办律师进行见证,障碍重重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2010年12月24日双方在承办律师的主持下第二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10年12月25日将剩余的赔偿款12万交付谢某,同时,谢某将第二次医药费发票原件交给刘某,便于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目前本案所涉赔偿款15万元全部赔付给了受援人谢某,困境中的谢某全家不用再艰难度日了。谢某康复后,夫妇俩特定到中心送锦旗答谢,老百姓最朴实的一句“法律援助让我们又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了”,诠释了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深刻内涵。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承办律师在承办此案时, 认真负责,选择了最有利于受援人的非诉调解方式。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善用调解技能,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巧办案件,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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