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失业、离婚,外来妹胡某离婚纠纷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4

  编者按: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5次法律援助,历时4年,本案经过5次离婚诉讼,4次驳回男方离婚请求,最后以调解离婚结案。受援人患重病期间被丈夫抛弃,法援中心从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权益出发为其确定最佳诉讼方案,并辅以心理疏导,帮助受援人离婚的同时,还为其解决探视孩子及争取离婚后的多重生活保障,力求实现妇女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  王晓榕

【案情简介】

  受援人胡某某是一名接连遭受重病、失业、离婚厄运折磨的江西女子。胡某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她1998年只身一人从江西到福州某大饭店打工,担任服务员,期间认识了同在饭店担任厨师的林某某,彼此产生爱慕之心,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六年的交往,双方于2004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良好,2007年3月胡某某生下儿子林某,一家三口与林某某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婚后,胡某某与林某某没有购置房产,也没有添置其他较大的家庭财产,一家三口都住在林某某父母的房子里。自儿子出生后不久,胡某某患上妇科疾病,每月经期长达20天左右,2011年10月,被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宫颈潴留囊肿。”2012年1月11日,林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2012年3月5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某的离婚诉请。2012年10月10日,林某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2年11月1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二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又驳回林某某的离婚诉请。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6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林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1月15日,林某某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4年2月13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四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再次驳回了林某某的离婚诉请。

  2015年1月23日,林某某第四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5年3月13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五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过程】

  2012年3月5日,援助律师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联系了胡某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在与胡某某沟通后,得知胡某某是1976年出生,是江西来榕打工的外来妹,1998年在福州某大饭店打工认识了林某某,彼此产生好感,经过六年恋爱,2004年6月在福州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07年胡某某生下一子林某。2011年10月,胡某某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宫颈潴留囊肿”,医生建议手术治疗。胡某某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诉了丈夫林某某,但意想不到的是林某某拿出4000元医疗费后,对胡某某再也不闻不问,冷眼相待。为了逃避家庭责任,林某某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将第三者带回家,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2012年1月11日,林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查找了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颁布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认真分析案情,并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超声诊断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查找相关的医学资料,弄清胡某某患病的原因及治愈的可能性。援助律师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情况,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开庭时,援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婚前双方自己互相认识,经过六年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互敬互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由于胡某某患“多发性子宫肌瘤”进行手术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口角增多,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关心,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请求依法驳回林某某的离婚诉请”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离婚诉请。

  2012年10月10日,胡某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2年11月1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二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约见胡某某,详细了解了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胡某某与林某某夫妻感情是否有了好转,以及胡某某病情、家庭经济等相关情况。胡某某告诉援助律师:“我和老公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我老公与第三者已在外租房同居,还与别人合作开了一家饮食店,不知道投资多少,也没有证据。因为我没钱治病,加上心情不好,病情也没有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援助律师得知后,分析了案情,考虑到这次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对胡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告诉她诉讼的风险,耐心开导胡某某要勇敢面对现实,正确对待顺境和逆境,树立自信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争取胡某某利益最大化,注意抓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首先,协助胡某某到医院调取相关病历资料等,证明胡某某病情没有好转,还要手术和目前仍在继续治疗的证据;其次建议胡某某想办法找到林某某与第三者在外租房同居的证据,以便获得赔偿;第三,协助胡某某调查林某某与他人合作开店的证据。由于胡某某是外地人,在福州无亲无故,害怕遭到林某某和第三者的殴打,所以无法配合律师调取林某某与第三者在外租房同居、以及林某某与他人合作开店的证据。援助律师根据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庭时,援助律师提供了胡某某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的某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病历,提出由于林某某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造成胡某某病情加重,林某某存在遗弃行为和重大过错,是否构成犯罪,保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等的代理意见。在法庭上,林某某无言以对。一审法院再次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离婚诉请。

  2013年1月5日,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6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2012年12月22日,胡某某因连续加班劳累,加上受到林某某提出离婚诉讼的打击,精神压力大,造成左眼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12天。2013年1月16日,援助律师前往胡某某家中探望、安慰,并为她办理了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等相关手续。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因胡某某左眼刚动完手术,无法出庭应诉,特别授权委托援助律师出庭代理。开庭时,援助律师详细陈述了胡某某的病情,并向法庭提交了胡某某在协和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明胡某某左眼视网膜脱落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不能劳累和受刺激,否则会失明的事实。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援助律师提出为了有利于胡某某左眼视力的康复,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依法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1月15日,林某某第4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4年2月13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4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胡某某,认真听取了胡某某对离婚的意见,耐心开导胡某某,详细了解她的病情和经济状况。援助律师得知胡某某因病失业,现在还住在公婆家,每月靠向朋友借债治病,已欠下债务3万元;原先“多发性子宫肌瘤”病情更加严重,左眼视网膜脱落剥切术后,左眼并发白内障,双眼玻璃体混浊,左眼并发白内障仍需要行手术治疗。胡某某直言:“我父母均已去世,哥哥姐姐经济都很困难,听说我得了病,要花很多钱,过年连个电话都没有,我不敢面对以后的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就与林某某和孩子同归于尽。”为了打消胡某某欲轻身的念头,援助律师对胡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让胡某某树立勇敢面对挫折的信心,乐观向上。法院开庭时,援助律师将胡某某的病情、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向法庭做了详细的陈述,提出胡某某患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右眼视力0.5,左眼视力0.25、左眼剥切术后、左眼并发性白内障、双眼玻璃体混浊等多种疾病,在胡某某患病期间,不宜判决双方离婚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离婚诉请。

  2015年1月23日,林某某第5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2015年3月13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五次为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王晓榕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胡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听取她的意见,再次耐心开导胡某某,帮助她树立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的信念,告诉她诉讼的风险,建议她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命运。援助律师对胡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劝导她说:“你不要害怕,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都要勇敢面对现实,克服困难。离婚后没房子,可以申请廉租房;左眼失明了可以领取残疾证,享受国家给残疾人的特殊待遇;失业了可以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一切都会慢慢好起来的。”在援助律师的开导下,胡某某同意离婚,要求林某某支付补偿金10万元。2015年4月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胡某某与林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

  本案经过5次离婚诉讼,4次被法院驳回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最后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原告林某某与胡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林某由原告林某某负责抚养至18周岁,被告胡某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三、原告林某某补偿被告胡某某70000元。历时四年多的一场离婚案,终于尘埃落定,圆满结束。2015年4月28日,胡某某在法援中心的协调下,领取到了残疾人证,享受政府提供给残疾人的特殊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受援人是身患重病的妇女,患病期间遭到丈夫抛弃,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遗弃罪,如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理由是:其一,胡某某与林某某婚后没有购房,林某某搬出租房独居后,胡某某仍住在婆家,若林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婆媳关系恶化,胡某某可能被逐出婆家,造成无家可归;其二,胡某某因患病失业没有任何收入,不但母子两人日常生活费无法解决,还将面临着无处安身的境地。援助律师根据胡某某是外来打工妹、父母双亡、身患重病、左眼失明、因病失业、孩子年幼等的特殊情况,经过慎重的考虑认为处理本案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还是立足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援助律师确定了正确的思路,在办案中施以人文关怀,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多次开导,增强其自信心,让胡某某找回自我,勇敢面对困难,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通过此案,让我们深深体会到,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的调整给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也呈现出较为严重的情况,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势,全方位构筑妇女维权保护机制,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尤其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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