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工人遭欠薪 法律援助帮维权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 陈清枝律师、陈棋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者殷某是背井离乡、来长乐务工的一位年过五旬的农村妇女。2012年7月28日,她与她的丈夫先后进入某公司工作,殷某从事粗沙挡车工,工资虽高但工作较为繁重,经常做着三班倒的工作。如此日积月累,再好的身体也会累垮。2013年6月,殷某觉得自己的身体不适,便先后两次请假前往长乐市中山妇科医院、长乐市医院检查,两家医院都认为其有子宫肌瘤的可能。无奈,因生活所需,殷某勉强拖着病躯继续工作。但病来如山倒,殷某在2013年11月份时感到腹疼难忍,于是向公司请假回乡治疗,并于2014年1月27日在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了全子宫切除术。大病未愈,殷某考虑再三,认为自己实在不宜再从事那份工作了,但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10月份的工资,这是她应有的权利。于是,殷某又不远千里回到公司索要工资,可公司居然不认账,声称殷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私自脱离岗位,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不仅得不到工资还应该赔偿公司损失。殷某还来不及反应,公司宿舍的管理员便将她的衣物一股脑地扔给她,逼迫她离开。殷某无处可去亦无门求助,多日辗转才寻至劳动局,并申请了仲裁。

  陈棋实习律师依稀还记得在劳动局看到殷某的情形:她提着一大袋子,面色蜡黄蜡黄的,她颤抖地从大袋子里掏出大十几张皱巴巴的病例材料,这是陈棋实习律师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接触案子,并不了解许多医学的专业术语,但“子宫肌瘤”、“全子宫切除术”等触目惊心的字眼仍敲击着他的神经。经过与殷某沟通取得她同意,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鉴于其即将开庭并确实有难处,本中心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法律援助时,当事人已自行申请仲裁),并指派陈清枝律师、陈棋实习律师承办案件。 

【承办过程】

  接到案子后,陈清枝律师带领着陈棋实习律师一张张地审查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殷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并且发现殷某能获得的权利不仅仅止于仲裁申请书所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殷某还能得到额外的六个月医疗期工资。为此,陈清枝律师向殷某剖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表示愿意竭力为其争取更多的利益,以慰身心疲惫的她。殷某顿时老泪纵横,两行清泪在其蜡黄的脸上尤为明显:“谢谢了!但我只想快点拿到工资回家休养。我只剩半条命了,不想再纠缠下去了。”鉴于是否增加诉求是申请人的基本权利,陈清枝律师也不好强人所难。

  接到案子后的第二天下午就开庭了,陈清枝律师和陈棋实习律师带着殷某,信心满满地坐在庭上。对方在殷某方陈述完仲裁申请、事实及理由后,立刻予以反击提出反诉,其虽然承认的确拖欠殷某这笔工资,但事出有因:殷某私自离开公司,导致公司停车停工,不仅得不到这笔工资,还得倒赔公司损失。对于反诉,公司方还提供了似乎完美的证据:停工的照片、损失说明,并且自信满满地提点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条:“乙方若接受了甲方的入厂补贴而中途离职则需全额返还该补贴并支付违约金”。面对对方无理的控诉,殷某再也克制不住情绪,流着泪大声质问对方,称公司有人陷害她,一时间庭审无法继续。陈清枝律师一方面安慰殷某,一方面沉着地给予以回应:“第一,关于照片、说明是贵公司单方面制作,并不是有资质的机构得出的报告,我方不予认可。第二,贵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第三,申请人没有离职,是请病假并且经过贵公司的同意。”接下来的庭审,公司方在拖欠的工资数额上做文章,认为拖欠的工资并没有5160元,殷某在10月份没有满勤并出具了一份签有殷某名字的请假单。陈清枝律师在询问殷某后,果断反驳这份证据是伪造的,并指出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每个月不需要做满30天才是满勤。公司方无言以对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胜利就在眼前。可公司方表示只愿意支付殷某3000元,并自信满满地宣称:“《劳动合同》的条款虽然在这里无效,但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就算输了,那我方还要起诉,一审、二审都要继续。”这公司是铁定要缠讼了,他们抓住了殷某是外地人并且久病未愈没有劳动能力的弱点,试图以时间来压垮劳动者的信念。陈清枝并不着急指出其中的谬论,并言语宽慰已泪流满面的殷某,坚定其信心,称法律援助愿意陪其一起走下去,直至得到应有的权利为止。

  这毒招显然对异乡人的殷某极为有效,她依旧还是那句话:不愿意继续纠缠,4000元就足够了。面对实在的殷某、以及法定程序下的漫漫诉讼征途,能够调解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至少对于伤痕累累的殷某而言这是件好事。

  殷某突然变得轻松了,欣喜地签下了仲裁调解书,还张罗着要给法援、劳动局做锦旗表示感谢。之后,陈清枝律师、陈棋实习律师亲自帮殷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以完成仲裁手续。殷某掏出钞票塞给律师,但被委婉地拒绝了:“法援有规定,不能乱收当事人钱,我们有补贴的。”殷某再三表示感谢,一边准备离开一边将这好消息分享给自己的丈夫。律师看着殷某离去的背影,却不住叹息。“大衍之年患重症,千里追薪难维权。虽获援助得权益,未来艰辛未可知”。

【案件点评】

  本案以调解结案,终究达到了当事人殷某最初的目的,殷某本人亦对该结果不甚欢喜。但这场仲裁的胜负确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案中,殷某实际上能够获得的利益,是调解书难以达到的: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六个月的医疗期工资、以及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岂是区区4000元能够弥补的了的?

  当事人是迫于所谓的“程序正义”才不得不放弃这应有的权利。这亦可以从其他劳动争议的案子得到印证,尤其是工伤纠纷,不少的工人是在走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漫漫诉讼长路,才拿到治病、生活的钱,也有不少工人走不了、等不起,被迫与强势方调解,拿到可怜兮兮的赔偿卷铺盖走人。

  如今的公司都大有“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豪气”,只要员工出现问题,诸如老了、病了、伤了。不能继续为公司创造利益,公司便会想法设法将其赶走,即使被起诉到劳动局、法院面临着赔偿责任,他们也会动员起人力、物力、财力拖程序以迫使劳动者屈服,许多法律规定往往因此执行不了,这实际上系对法律尊严的损害,毕竟“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

  “程序正义”自然必不可少,但公司企业能否抛开利益,尊重法律,尊重劳动者,给予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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