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寸屏幕引纠纷 释法析理解矛盾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这是一起因为购买电视机而发生意外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闽清县司法局金沙司法所快速介入、积极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0年8月1日,金沙镇前坑村村民黄某去家电卖场购买电视机。黄某提出想要了解一下电视机电源插座的位置,导购员引导其到样品展示区将悬挂在墙的电视机翻开来供黄某查看。黄某表示看不清楚,就在黄某试着像导购员一样翻动电视机时,电视机便这样猝不及防地从墙上脱落下来,屏幕破裂。

伴随着屏幕破碎而来的,还有双方的争吵。商家认为是由于黄某最后翻动电视机导致其掉落损坏,应赔偿屏幕维修费3500元。而黄某则主张电视机是导购员引导自己去翻动的,自己翻动电视机的动作很轻,就算自己不去触碰电视机,电视机也有可能自行脱落损坏。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己见,争执不休。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双方找到了金沙司法所申请调解。接到申请后,金沙司法所的调解员听取当事双方的诉求并跟随双方到卖场实地查看了现场,发现悬挂电视机的墙体是密度板材质,握钉力不强,并不适合悬挂重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调解员调取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明析了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及梳理了双方的过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告诉商家,电视机掉落虽然是由于消费者最后翻动引起的,但引导消费者查看,却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查看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卖场展区存在安全隐患,要是伤了人,后果不堪设想。调解员又找到黄某,电视机损坏确实与黄某的翻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负有部分责任。

最后,在调解员的尽心劝导下,黄某同意给予商家500元的补偿,而其余的电视机维修费则由商家自行承担。至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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