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寡老人失房流落街头 福州法援抽丝剥茧助力维权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4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  王晓榕 陈祥燕

【案情简介】

  聋哑人陈某亚是一名70多岁的残疾孤寡老人。2012年3月的一天,聋哑人陈某亚在姐姐陈某英的陪同下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陈某亚的姐姐告诉工作人员说:“陈某亚未婚,无儿无女,平时靠微薄的退休金及兄弟姐妹的照顾维持生活。长期以来,陈某亚与母亲李某杰、继父陈某强、同母异父的弟弟陈某云共同居住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新村单元房里。母亲李某杰与两任丈夫共有子女九个,后李某杰与继父陈某强先后去世。讼争房屋登记在陈某强名下,建筑面积69.02平方米。陈某强去世后,陈某亚同母异父的弟弟陈某云及其家人采取各种方法迫使陈某亚离开讼争房,流落在外,无家可归。陈某亚走投无路来到市中心申请援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是名无家可归的孤残老人,法援中心本着特件特办的原则,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审核受理并指派擅长办理房产纠纷案件的王晓榕、陈祥燕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过程】

  一、 找准争议焦点  确定办案思路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和受援人联系,进一步了解了案情,陈某强和李某杰婚后所建房屋产权登记于陈某强名下,1986年被大火烧毁后,根据当时救灾政策,由福州市政府贴价三分之一,灾民单位出资三分之一以及灾民出资三分之一的方式购买取得本案讼争房,当时陈某亚、陈某云等兄弟共同参与出资购买该房,讼争房的权属登记于陈某强名下。受援人作为陈某强的继子和讼争房出资人之一,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援助律师认为如果仅通过诉讼保障陈某亚的居住权有可能留下隐患,必须确定陈某亚享有的讼争房产权份额,才能最终解决他老有所居的晚年之忧。援助律师分析本案后确定以下焦点:一是,本案原陈某强名下被烧毁的房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随着大火已经消灭,烧毁房屋上的权利义务不能延续到讼争房屋上。二是,讼争房权属虽登记于陈某强名下,但不能认定为陈某强所有或陈某强、李某杰夫妻共有,而应认定为由陈某强、李某杰及陈某亚等兄弟按份共有。那么各人占份额按多少比例进行计算?本案是否应以按份共有关系进行起诉?最后经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律师组讨论,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沟通后确定诉讼方案,首先通过确认讼争房由李某杰、陈某强、陈某云、陈某亚等人共有来维护陈某亚的权利。

  确定了办案思路后,援助律师又进一步详细地了解具体案情,发现大量事实均发生在1986年-1987年,距今已有20多年,许多相关材料已缺失,受援人难以提供,一旦提起确权诉讼需要的证据非常多。其中包括:1.陈某强与李某杰死亡证明、陈某强与李某杰及其九个子女的户籍证明、陈某强的人事档案等;2.1987年的火灾房安置协议书以及当时的火灾安置政府相关文件等;3.李某杰、陈某强、陈某亚、陈某云以及弟弟陈某燕个人出资情况;4.陈某强、陈某亚、陈某燕所在单位出资情况;5.陈某英投保、理赔款支付个人出资部分等等。因此,在调查取证阶段援助律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克服当事人多、年代久、证据无的重重困难 多方收集诉讼材料

  首先,为了获得本案最为关键和基本的证明,即1986年火灾时的福州市政府的文件,援助律师先到福州市政府了解相关情况,被告知相关的材料已经全部送往福州市档案馆保存。于是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上协调福州市档案馆查询本案关键证据。经过多次查询,终于取得了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的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以证明火灾安置的相关情况。

  其次由于本案的陈某亚一家是重组家庭,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并且陈某强、李某杰均已过世,各家庭成员又居住在不同的区,属于不同的派出所管理。因此援助律师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帮助下,多次前往不同的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获得陈某强、李某杰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9名家庭成员关系等材料。

  第三,为了证明陈某亚系火灾的受灾灾民,援助律师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文件,多次前往福州市某街道、某派出所、某居委会调查,获得相关证据。

  第四,为了证明陈某英曾就家庭财产向福州市保险公司投保,并且在火灾后领取了火灾理赔款。援助律师前往福州市保险公司查询,但是由于陈某英是在30年前的1983年投保,时间久远、没有登记录入电脑,且福州市保险公司在这30年间变动较大,档案存放地点不固定,援助律师在各个档案存放点的近30年的全部纸质档案中逐一查找,经过近半个月努力,终于在陈某英原所在单位台江区某局找到了当年的相关投保记录。

  第五,为了证明当时陈某强、陈某亚、陈某燕所在单位出资情况,援助律师还到其所在单位查询相关的汇款凭证。然而上述企业早已倒闭,援助律师频繁往返于上述单位的留守处、福州市档案馆查找相关资料,几经波折,最终在单位留守处档案仓库中查找到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法律援助案例库中获得了与本案所涉房产同地段、同类型的火灾确权争议的判例,为本案确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数据。经过历时近8个月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本案证据从无到有,再到大量全面详细的证据资料,处处可见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的艰苦努力和集体智慧。

  为了尽快将本案诉至法院,援助律师昼夜加班,拟写起诉状,逐一核对证据材料,罗列证据清单,于2012年11月6日以确认共有权为由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讼争房屋为陈某亚等人共同共有。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援助律师又同时申请调取之前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中被告的答辩状作为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调取与本案情况相近的(1998)榕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参考。

  由于本案的被告人共有8位,涉及的是家庭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法院建议先调解,然而由于被告陈某云坚持认为该房屋已经由父亲立下遗嘱由其继承,所以不愿做出让步。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陈某亚是聋哑人,援助律师报请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后,还专门聘请了一位聋哑手语老师进行现场翻译,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调查、质证、激烈辩论之后,法庭暂时休庭择期宣判。2013年5月2日,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原告陈某亚、陈某燕、陈某云各拥有本案讼争房屋15分之2的产权,陈某亚的父母李某杰、陈某强共同占有15分之9的产权。

  三、遗嘱继承引纠纷,二次援助,确定产权护公平

  案结但事未了,陈某亚的维权路暂告一段落。由于陈某亚作为李某杰、陈某强的儿子,仍享有二人所占讼争房的份额继承权,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人继续跟踪本案后续进展,联系陈某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表明法援中心会不遗余力为其继续维权,2015年12月,陈某亚再次求助法援中心,要求以一份其继父的遗嘱见证书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继承上述讼争房屋中其父母李某杰、陈某强共同占有15分之9的产权。经审核,市中心再次指派王晓榕、陈祥燕律师承办该案。在详细查阅遗嘱见证书后,援助律师马不停蹄拟好诉讼方案并于3天后向台江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据第一次确权诉讼判决,提出下列代理意见:一是陈某强无权处分属于李某杰、陈某亚、被告陈某云、被告陈某燕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之规定,该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故陈某强仅有权处分其享有的30分之9的产权份额。二是关于李某杰的遗产,原告陈某亚是聋哑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今未婚,无儿无女,一直随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在生活上照顾父母,自从原告陈某亚参加工作后,每月收入都交给父母,直至父母病故。目前无房居住,流落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扶养义务。”等有关规定,援助律师认为,原告陈某亚依法要求继承母亲李某杰的遗产并考虑其是残疾人给予照顾多分,合理合法。援助律师据理据法力争使得本案被告人陈某云等兄弟最终妥协退让。2014年2月27日,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

  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讼争房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杰所有的遗产份额即该房屋30分之9,由被告陈某清、陈某钗、陈某容、陈某燕、陈某云各继承取得上述房屋的300分之9。被告陈某土、陈某发、陈某菊各取得上述房屋的200分之3份额,他们并将此各赠与原告陈某亚,最终陈某亚取得上述房屋的600分之45份额;二、讼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陈某强所有的遗产份额即该房300分之99份额,计22.7766平方米由被告陈某云依遗嘱继承取得(含属于陈某强所有的上述房屋30分之9份额加上陈某云继承李某杰遗产即占该房屋300分之9的份额)。

  陈某亚领到调解书后,在陈某英、陈某华的陪伴下,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表示感谢,他们感慨万千地说:“这一年多来的努力,没有白费,陈某亚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减轻了对于养老的顾虑,我们对于结果非常满意!非常感谢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两位律师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复杂的确权案件。其一,受援人陈某亚身份特殊,他不仅系聋哑人,还是孤寡老人,没有妻子儿女;其次,受援人陈某亚家庭关系较为复杂,涉案当事人共计九人,为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第三,本案事实发生年代久远迄今26年,大多证据已无处查找,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第四,援助律师准备诉讼材料较多,工作量是其他同类案件的数倍;第五、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存在诸多争议,较为复杂。面对摆在市援助中心负责人和援助律师面前的困难,他们没有退缩知难而上。市援助中心审查受理该案后,指派热心公益、办案认真负责的援助律师为受援人陈某亚提供法律援助,并全程把控案件的办案质量,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倾力帮助下,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陈某亚的合法权益。在此,援助律师希望今后国家能够出台更多的相关法律,保障像陈某亚一样的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居,老有所养,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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