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的源与流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公证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公元前6世纪,适应当时商品交换的需要,在罗马共和国出现了一种称为"诺达里"的家庭书记,专为主人办理法律文书事务。到了罗马共和国末期,由于罗马法的繁杂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达比伦"--专业法律代书人应运而生。他们具有法律知识,善于用拉丁文书写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这种代书人就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到罗马帝国时代,"公证"开始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到十五世纪,欧洲出现了最早的公证法。1802年,法国颁布了《公证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法律体系,奠定了资本主义公证制度的基础。1804年,拿破仑在《法国民法典》等法律中,规定许多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方可成立或生效,对健全和发展现代公证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之后,西方许多国家也都陆续制定了各自的《公证法》,建立公证法律制度。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形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五十年代末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国公证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几乎被取消。1959年,大部分公证处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而撤销,剩余的个别公证处转归人民法院领导,仅根据国际惯例办理少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八十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也开始恢复重建。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奠定了新时期我国公证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经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截止2001年底,中国公证机构已发展到3194个,公证从业人员2万余人,其中注册执业公证员12956人,年办证量1000多万件。公证业务范围涉及金融、不动产、动产、公司事务、商品流通、企业改制等各个重要经济领域和公民身份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深入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公证书发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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