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企业劳动关系完善之策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当前,不少企业都面对着延期复工、受限制复工以及有条件复工等阶段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力管控。惟有冷静分析形势、积极寻找对策,企业才能危中见机、摆脱困境、重获新生。

在处理企业劳动关系方面,本律师建议企业管理者从稳定基本架构、安抚员工以及用足政策优惠等方面入手,围绕防疫抗疫焦点,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生产工作模式和用工组织形式,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为企业复工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配合、应急处置疫情等防控义务。各级政府一再重申:企业对复工生产后的防疫监管负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企业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对此,企业管理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出现违规现象而使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遭受名誉损失乃至法律制裁。

  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企业管理者需要认真对待防疫工作,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完善规章制度,设置防疫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制定防疫行动方案和行动步骤,制定应急管理方案和处置预案。在科学防控前提下,有序复工,落实落细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返岗信息登记、疫情知识普及、班车错峰接送、员工分散用餐、体温监测等具体应对措施,确保复工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二、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争取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防疫复工期间,企业管理者需要珍视人力资源财富,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20]5号)通知精神,保持员工队伍的基本稳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与此同时,需要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劳动用工形式。

 对于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特殊员工,企业必须保障其享有的解雇保护权期限顺延权。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限内,确诊并已转入治疗的法定医疗期内,企业均不得做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决定,要依法保留这部分员工劳动关系。

结合企业复工和员工个人实际情况,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这其中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考核标准等方面。可以采取居家远程办公、缩短工作时间、实行工作日报和周报工作机制,也可以采取轮岗轮班、轮休等方式错峰上班,还可以在集团企业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借调共享员工等。只要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这些劳动合同的变更都是合理合法的,它既有利于防疫,又有利于稳岗就业,政府也是大力支持的。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最好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起止时间、工作要求、成果提交、薪酬待遇发放等项内容。

企业管理者可以灵活运用假期管理权,及时调整部分员工的假期,为后期全面开工积蓄产能。可以安排部分员工休法定年休假以及企业福利年休假,补休以前尚未休过的假期,还上历史旧账,避免支付双倍或三倍工资。

对于个别员工,企业管理者可以与之协商中止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可作为特殊的稳岗手段补充使用。

 本着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凡涉及重大劳动问题,均需要与员工友好协商,企业尽量避免单方调岗调薪、单方发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如果员工主动辞职或拒不到岗复工或以行动表示离职,则企业必须做好离职管理,保留好相关证据,固化员工辞职行为,避免后期出现反复而引发风险。

三、关注政府政策动态,充分利用政策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不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打乱,经营收入和现金流大幅收缩,生产经营在短期内面临较大的困难。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召开会议,出台了涉及财税、金融、社保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为企业减负,营造良好经营环境。这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有助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出台30条金融措施。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针对疫情出现以来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强调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要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大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完善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

 从中央到地方,从行业协会到金融机构,均出台了诸多扶持企业的政策,从财政补贴、交通运输补贴、税费、金融贷款、社保等多方面支持企业渡过疫情困难期。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共计十二条,其中,包括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等五方面内容。

当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一旦有新政策出台,企业需要立即安排法律、人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专题研究,力争学懂政策,用好政策。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优惠政策,企业千万不要因为疏忽大意而轻易放过;对于不能直接适用的优惠政策,企业管理者也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争取享受。正所谓:权利不会顾及那些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

企业要善于将政策机遇转化为发展动力,把握机会,乘势而上,在转型升级和优化重组中强化内在实力,守法合规经营,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精细化管理,增强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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