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1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鉴定协会(筹备组)、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争议纠纷,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自本指引下发之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都要建立健全风险告知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将《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书面告知委托人(申请人),提示鉴定风险,明确告知委托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定解决途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应由委托人(申请人)签字后存入司法鉴定档案,列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

    附件: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

 

                                                       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5年1月5日

附件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

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由办案机关审查判断,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2、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3、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才能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包括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5、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鉴定意见被用于非法事项或违背社会公德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后果。

    6、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可能准许。

    7、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某些鉴定可能需要耗尽或者损坏鉴材,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鉴材。对鉴定需要使用、损毁、消耗或无法退回的鉴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承担责任。

    8、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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