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落地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16

      日前,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2013年4月印发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价格改革政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提出了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要求;2015年,我省重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将律师服务收费定价范围按国家要求限定为“刑事案件辩护代理、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定价管理的范围大幅缩小,有必要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政策上的衔接。

  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删除了申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律师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既减轻了律师事务所办证年审的负担,又体现了政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的要求,重视强化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三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律师行业持续发展壮大,基本上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竞争激烈,人民群众完全能凭借自身意愿自由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此次修订,按国家政策要求放开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最大限度地把定价权交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行使,以市场机制来调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对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标题名称作了修改。修订后,由原来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改为《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示区别。

  二是价格管理方式发生改变。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过去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模式修改为“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定价范围大幅减少。原《规定》中,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为“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刑事类案件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大类。修订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减少到三大类,本《办法》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仅限于: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绝大部份都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修订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入占律师服务总收入的比例不足50%,尤其是民事类的律师服务,80%以上均放开由市场调节。这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四是删除了与形势不相适应的条款。1、删除了原《规定》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条款。理由是实行风险代理的项目均为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只要按国家规定,明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项目即可,不必对具体收费标准再作详细规定;2、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删除了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相关条款,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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