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相关知识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4-23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公证证明是公证机关的职能,也是公证制度区别于其它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公证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它政权组织一样,都以维护社会主义整体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活动的宗旨和出发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办理。

(二)公证事务涉及到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以国家专门设立的专门机关作证,体现了社会主义公证高度重视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公证处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从事证明的机关,能使广大公证工作人员明确其历史使命,从而促使广大公证工作人员更有效地对公证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明,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尽可能地保护公私权益不受侵害。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活动,一般发生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它的主要目的与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与认可,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不能变更其法律关系。而诉讼活动作为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进行的,其目的就是对当事人之间产生争执的纠纷法律关系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或予以实体法的变更,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免受不法权益的侵害。

第二,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按照公证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第三,效力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只是赋予事实本身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有对纠纷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加以确认,使其改变为非争议性的关系,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业务有以下十四条: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和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和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证明遗嘱或其它文书;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日益繁荣的经济迫切要求国家采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和鼓励正常的经济交往,制裁不法的经济交往行为,以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纳入法制轨道,走向正常化。运用公证的职能对广泛的经济交往行为进行司法证明,正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强有力的干涉和监督的好形式、好方法。公证机关对广泛的民事和经济交往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还可以促进广大生产经营的法人、公民改善经芾?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例如通过办理收养关系和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有利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促进国际经济、民事交往,保护国家、公民和广大侨胞、侨眷在域外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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