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陈某受贿、洗钱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10
【案情简介】

陈某在担任南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某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重庆市南川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督、管理、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6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受贿后将其中200余万元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子,炒股。

【调查与处理】

公诉机关以陈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向南川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担任重庆市南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某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重庆市南川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督、管理、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2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某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将其中209.3636万元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炒股,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在职务犯罪领域,“自洗钱”行为并不罕见,比如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经常伴随着将赃款转移、洗白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洗钱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洗钱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为更好适应反洗钱斗争新形势,加强对上游本犯的预防、惩戒,《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即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由此便加大了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自洗钱”入罪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或“漂白”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传统观点,“自洗钱”是上游犯罪之后的延伸行为,二者具有紧密联系,对于延伸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且“自洗钱”行为已经为上游犯罪所吸收,不宜另行评价,否则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同时,按照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洗钱罪的主体不包含上游犯罪的实行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列举了五种洗钱罪的行为样态:(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金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该修改条款突破传统“事后不可罚”理论,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到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即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该行为应当与其实施的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中“自洗钱”的把握与认定

自洗钱作为下游犯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紧密依附于上游犯罪,其本质是对赃物的处置。它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清洗”、“漂白”,实现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新的完整的构成要件。它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牵连吸收问题。本案中,从陈某所犯两起洗钱事实来看,主观上,其明知赃款是受贿所得,目的是“漂白”赃款,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陈某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持有、藏匿、消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实施了“漂白”赃款的行为,对资金性质进行清洗。让行贿人将赃款分多次直接转给第三人舒某,并用舒某的名义购置房产,从而使得从资金流上切断了陈某与赃款之间的关联。拿现金给陈某某让其用自己的账户为他炒股,从而使陈某某的财产与陈某的财产混同,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赃款进行物理性的转移和藏匿,更主要是“漂白”赃款性质,超出了期待可能性的范畴,且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并不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本案对行为人受贿后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炒股等洗钱行为认定为“洗钱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既打击了腐败犯罪上游犯罪,又有力打击了“自洗钱”行为,填补了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贪污贿赂实行犯被留置调查后主动交代“自洗钱”是否成立特殊自首?

本案中,陈某主动交代两笔贿赂款的用途和去向,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在洗钱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那么,陈某在被监委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的洗钱罪是否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陈某供述的受贿罪和洗钱罪虽然为不同罪名,但其主动供述的洗钱罪是其坦白受贿犯罪所要求交代的赃款去向问题,洗钱罪与受贿罪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应当认定洗钱罪与受贿罪为同种罪行,陈某对洗钱罪部分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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