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交友诈骗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2-08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杨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梁某,之后又通过梁某认识陈某。杨某对梁某和陈某谎称其是公安局的民警,认识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可以通过关系帮助梁某、陈某考上公务员,骗取梁某、陈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搞好关系、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安排考试、交体检费、报考费等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梁某、陈某向其转账或者为其个人消费及相关活动支付费用,骗取梁某付款及开支共计27135.36元,骗取陈某付款及开支共计85564.36元。

【调查与处理】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诈骗罪,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5月28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分析】

(一)对全案事实及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认其2018年先后认识梁某、陈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冒充是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谎称其认识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可以通过关系帮梁某和陈某考上机关公务员,以需要请领导吃饭、或送礼及考试安排为由,多次骗取梁某和陈某向其转账或支付相应消费的事实。

根据被害人梁某、陈某的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是通过冒充茂名市公安局的民警的身份,谎称认识很多领导,可以通过搞关系的方式帮助梁某、陈某考上公务员,杨某使用不同微信以不同身份与其聊天,骗取其信任后,分别以搞关系活动、请领导吃饭、送礼、购买考试内部资料、交体检费、报考费、治病要钱等多钟理由,多次骗取其向杨某转账或者为杨某的个人消费及相关活动付款,分别被杨某诈骗了27135.36元和85564.36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梁某、陈某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并有被害人提供的、且分别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杨某签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嫌疑人杨某租住的房屋找到的其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笔记纸条、警服、执法记录仪签认照片、被害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明细、被害人的报案自述材料、被诈骗金额明细统计、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链条完整,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二)对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害人梁某、陈某向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转账以及为杨某的个人消费付款,均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杨某虚构事实骗取其信任以为其办事需要而转账的或者付款的,并有大量、详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账单明细,以及详细的被害人自述材料、统计清单等证据材料印证。

经被害人对其向杨某的转账金额及为杨某的个人消费及相关活动付款的金额进行统计,梁某共计被杨某诈骗损失27135.36元元,陈某共计被杨某诈骗损失计85564.36元。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被害人统计的上述金额也签字认可。因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诈骗被害人梁某、陈某财物共计112699.72元。

(三)对犯罪情节的分析。(1)犯罪嫌疑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陈某的财物,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罪嫌疑人杨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诈骗,性质较为恶劣,可以酌定从重处罚。(3)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4)犯罪嫌疑人杨某至今没有向被害人退还任何款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5)犯罪嫌疑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刑事诉讼中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交友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接受,传统的时空壁垒被打破,人们找到寄托情感和方便生活的方式,但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交友诈骗案件增多,且呈高级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多是利用网络交友软件或网络游戏等先与被害人结识,获取一定信任或增进感情后,进而骗取财物。一方面被告人抓住了网络交友通常有感情需求或者有事情拜托帮忙的特点,通过网络聊天培养感情,逐渐获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在虚拟空间中放下了心理防备;另一方面,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认可后,逐渐抛出获利、花钱办事等让被害人心动的橄榄枝,让其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交付钱款。

此类案件有以下成因:1.网络交友的特殊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骗子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随意编造,同时使人们在生活过程中所积累的对人的基本判断的经验失去了作用,网络的隐匿性使人对交往的对象产生了神秘感。2.交友软件的诚信管理机制尚未成熟。一方面,软件对会员提交的各种资料缺乏有力的认证措施;另一方面,被害人受骗后,因为往往涉及隐私,尤其是女性碍于面子或其他种种原因,而不愿去报案,使得骗子长期逍遥法外,助长了犯罪行为。3.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单独外出约见时,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导致被害人在受骗第一时间无法紧急报案或找不到有力罪证,从而使得罪犯屡屡得手。4.被害人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现在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了解社会现实,对于解决感情问题和求职问题没有正确认识,想寻求他人尤其是网络认识自称办法多的网友帮忙,轻易以为可以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解决自身的现实问题。缺乏对客观情况的了解和保持实事求是的品质,给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机会。

因此,通过对这起与网络交友相关的诈骗案件,以案释法,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预防网络诈骗。

(一)分析原因,抓住弱点,识破诡计。1.揭穿不法分子的伪装。与这些不法分子接触时,要看其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其在聊天中所描述的“身份”,同时要求检查他的证件。2.观察不法分子的反常现象。在交友时注意对方的承诺是否合乎常理。3.在不法分子的多变中把握矛盾。不法分子在行骗中常常显得多变,经常故意更改见面地点,或在要求往银行卡中汇钱时,提供的不是本人的姓名,经常更换手机号码或住址。

(二)保持良好心态,学会自我保护。1.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尤其是对想获得他人隐私的人,要提高警惕。二是在约会时要选择人多的公共场所,并告知他人,约会时要察言观色,控制约会时间,并坚持自己回家。三是不要轻易委身于人,也不要和网友发生借贷关系。2.在网络交友时要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在上网寻找心理慰藉时,不要过度依赖对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待工作,只要扎实肯干,都会有所收获。

(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受骗及时报案,避免更多的人受骗。对交往过程中的网络聊天记录、双方通话记录、涉及金钱利益来往的有关凭证、网友照片和有关其个人身份的信息等要注意保留,一旦受骗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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