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范围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6-21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过程中,以下情形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三、刑事诉讼过程中,以下情形办案机关通知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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