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一、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